石狮市法院宣判一起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案

30.07.2019  18:02

近期,石狮市人民开庭审理一起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案件。在公交车行驶中向公交车司机扔沙袋的男子蔡某因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刑一年十个月。该判决现已生效。

4月10日上午,尤某驾驶公交车从石狮长途汽车站开往永宁黄金海岸,期间蔡某上车。后因蔡某在公交车上吸烟,尤某对其口头制止,但蔡某不以为然,走到公交车尾的位置继续吸烟。尤某遂将车停在路边的公交车站,并警告蔡某如果要继续吸烟,必须下车。其间,两人发生争吵,蔡某继续吸烟并拒绝下车。尤某立即拿起手机报警,蔡某见状后,从车尾窗户跳窗下车。

蔡某下车后心有不甘,在路边拦下一辆二轮摩托车追赶尤某驾驶的公交车,中间还下车在路边捡了一个黑色塑料袋装了一袋沙子。当追赶至公交车驾驶室左侧时,蔡某将先前准备好的沙袋,袋口敞开,从开着的车窗处扔进驾驶室内,导致沙子洒向公交车的方向盘及驾驶员尤某的脸上、身上。此时,公交车正以43公里/小时的时速行驶,车内坐着4名乘客。幸运的是,尤某戴着墨镜并及时将车停靠,未造成严重后果。次日,蔡某在其父的陪同下主动向石狮市公安局永宁派出所投案。

石狮法院经审理认为,蔡某向正在驾驶公交车的驾驶员投掷沙子,妨害安全驾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蔡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予以减轻处罚,遂作出如上判决。


  来源:福建法治报 责任编辑:林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