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狮市检察院民事监督化解8年诉争积案

29.10.2014  19:08

   

福建检察网10月29日讯(陈少欣 陈彬彬)“如果没有石狮检察院的检察官,真不知道什么时候才能拿到剩余的赔偿款……”日前,申请执行人陈某收到了被执行人的案款及国家司法救助款合计7万元,其申请强制执行的赔偿余款在检察机关的监督下终于执行到位了。

2006年6月17日,陈某之子刘某在工友租赁的房屋天台上喝酒时,因触摸到屋旁的村路灯电线后高坠,在送医院抢救途中不幸身亡。该案经石狮市人民法院、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三级法院六次审理,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4日作出终审判决,对刘某本人及其工友、当地地村委会、电力公司、涉案房屋所有人在案件事故中应承担的责任分别作出认定,其中认定当地村委会系本案路灯的所有人,其对该电力设施没有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对事故发生应承担20%的赔偿责任,即判决当地村委会应赔偿陈某78882.07元。

然而,终审判决生效后村委会却因村民不理解法院判决,执意认为村委会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拒不履行赔偿义务,申请人陈某便依法向石狮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因经法院调解未果,在申请强制执行逾一年,村委会仍未支付分文的情况下,陈某转而请求石狮市检察院监督执行。

这起案件矛盾持续时间较久且较为特殊,一方因晚年丧子生活困难,另一方因涉及到村财容易引发群体性事件,双方都曾到人大、市政府等相关部门上访或信访,稍有不慎就会让矛盾激化……”经办检察官小龚介绍道。

为了不简单地就案办案,石狮检察院民行科的检察官全力投入案件审查办理,一方面针对法院存在未依法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查明被执行人有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下即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及怠于执行的法定监督情形,及时提出检察建议监督法院依法处理,督促其尽快执行到位;另一方面认真听取双方当事人意见,耐心为双方说法释理,并协同法院与多方沟通协调,争取当地党政支持和国家司法救助。经多次协商与合力“攻关”,双方最终自愿达成执行和解:由村委会支付四万元,当地镇政府救助一万元,国家司法救助两万元,陈某同意放弃其余不足债权和请求。一起诉争8年的民事纠纷案件终于圆满解决。

这是石狮检察院民行科开展民事执行监督工作的一个生动缩影。据了解,民诉法修改后,石狮检察院积极构建有效的监督机制,通过加强与法院的沟通和协调,就强化民事执行监督达成共识。在检察建议发出后,注意跟踪督促,主动深入到法院执行庭,了解案件进展情况,积极化解矛盾纠纷。此外,该院还借助一周一次的“巡回检察”平台,大力开展民行检察宣传活动,主动加强与各镇、街道、村居、律师事务所、法律援助机构等单位的沟通联系,不断拓宽民事行政检察监督案件的来源渠道。今年以来,共办理民事执行监督案件11件,向法院发出检察建议11份,法院已全部反馈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