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狮市司法局提升司法行政公信力的六个主要做法
01.06.2015 10:26
本文来源: 法制办
一是加强队伍思想教育,增强公信力建设自觉性。结合“公正司法”建设活动要求,在司法行政系统开展以“忠诚、为民、公正、廉洁”为主题的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教育实践活动和以“公正司法、公信为民”为主题的司法行政队伍公信教育活动,组织全系统干部职工到泉州监狱开展警示教育活动,到李子芳故居开展爱国主义教育活动,组织局机关人员观看《老百姓是天》、《再见焦裕禄》等勤政廉政电影等,在局干部职工、律师、公证员等法律服务工作者队伍中,开展职业道德教育、纪律作风教育等形式多样的政风行风主题教育活动,深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不断增强干部队伍的大局意识,服务意识、责任意识和奉献意识,从而进一步增强司法行政队伍公信力建设的自觉性。
二是优化提升法律服务,落实马上就办办就办好。作为泉州试点,今年上半年积极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拟建立市、镇(街道)、村(社区)三级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在市司法局设立法律服务大厅,在乡镇(街道)依托司法所设立法律服务站,在村(居)依托城乡社区服务站设立法律服务联系点,解决群众一揽子法律服务需求。其中作为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重要一环,积极推动基层政府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落实“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目前全市“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覆盖率已达52.8%,提前超额完成泉州市预设的目标。此外,根据服务对象的需求,石狮市司法局下设窗口单位推出更多便民利民的措施。如增设公证服务收费窗口,通过委托代收统缴方式解决群众反映办证缴费需到银行不方便的诉求;为急需公证的老年人、病人提供上门公证服务;进一步降低法律援助门槛,做好对农民工、残疾人等群体的法律援助工作。 三是规范人民调解工作,筑牢“第一道防线”。 全市各基层司法所积极响应“公正司法”建设号召,加强人民调解委员会规范化建设,加大对《人民调解法》的宣传力度,并通过定期培训与以会代训等方法,加强对人民调解员的业务指导,建立了蔡美莲、徐灵友等人民调解工作室,充分发挥名调解员的品牌效应。积极构建大调解工作平台,开展矛盾纠纷“大排查、大调处”专项活动,推进人民调解向行业和专业领域拓展,相继指导成立国土资源调委会、消委会人民调委会、环境保护调委会、医患纠纷调委会、涉农纠纷调委会、道路交通事故和谐调处中心、驻派出所调解工作室等行业性调解组织,进一步提升了司法行政专业化调解工作的社会公信力。 四是做好普法依法治市工作,提升全民法制素养。法制宣传教育是提高全民素质,推进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是提升司法公信力的重要途径和手段。石狮市司法局以“法治石狮”建设为引领,聚焦“公信司法”理念,围绕市委市政府重点工作和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大力推进普法依法治市工作,开展“电力杯”中学生法律知识竞赛、“关爱外来学生·共享法律阳光”主题特色活动、“走群众路线·送法律下乡”、“12·4国家宪法日暨法律宣传服务文艺汇演”,平安建设暨“公正司法为人民”等系列法制宣传活动。牵头制定与《石狮市2013—2017年依法治市规划(要点)》与《中共石狮市委关于全面推进法治石狮建设的实施意见》,有序推进普法依法治市工作。今年三月,石狮市获评“全国法治县(市、区)创建活动先进单位。 五是严密管控重点人员,维护社会安定有序。石狮市社区矫正试行以来,认真践行社会管理创新理念,不断致力于提升规范化执法水平。基层司法所更将创建“公正司法示范点”与加强重点人群管理相结合,积极探索出了“12345678”社区矫正工作法。即执行一个办法,搞好两个坚持,落实三个到位,加强四个衔接,强化五个沟通,注重“六个依托”,突出七个主题教育,实现“八化”工作目标。按照上级指导精神,设立社区矫正报到室、宣告室和心理咨询室,推进个别化矫正工作,并规范了入矫和解矫程序,建立了一套公平公正的审前调查、考核奖惩的工作制度。此外,投资60余万,占地400平米的市社区矫正中心暨中途之家已建成并投入运行,可为“无家可归、无业可就、无亲可投”的社区矫正和刑释解教人员提供过渡性帮扶,切实降低帮教对象重新违法犯罪率,提升矫正和帮教工作的公信力。 六是加强公正司法宣传,提升社会公众认同度。以报刊、刊物、网络等贴近生活、贴近群众的宣传渠道,宣传司法行政在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中所取得的成效,全面展示了我市司法行政系统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良好形象,提升司法行政执法公信力。如依托“平安石狮”电视栏目,开辟司法行政电视媒体宣传平台,录制播出“高墙之外的改造”、“普法进行时”、“法律援助——撑起一把公平伞”、“暖心的公证”、“人民调解:以和为贵”等多期司法行政专题宣传片,发挥新闻媒体在司法公信力建设中的积极作用,主动引导社会舆论,收到了良好的宣传效果。此外,还通过积极升级改版“石狮市普法网”,增设基层司法所链接,设立投诉信箱、公开投诉电话、聘请监督员,梳理公开行政职权目录和流程图等多种形式,畅通与群众互动沟通渠道,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提高公众对司法行政工作的知晓度和参与、支持、帮助、监督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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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6.2015 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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