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2014年知识产权保护十大案例 大哥大状告361°案入选

22.04.2015  21:58

    新华网福州4月22日电(记者 刘丰)2014年福建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例今日出炉,大哥大公司与361°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入选。

    原告大哥大集团有限公司是从事服饰设计、生产、销售的企业,被告361°(中国)有限公司是专业生产运动鞋服的企业。2012年,大哥大公司与361°公司入选2012年海阳“亚沙会”赞助商,前者为正装制服赞助商,后者为为“亚沙会”提供运动服饰。2012年4月,大哥大公司发现361°公司在其的官方网站论坛及微博上使用了大哥大公司在亚沙会开幕倒计时一百天仪式上展示的“亚沙会”正装、礼服设计效果图及发布会服装展示的相关图片,遂以361°公司构成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与侵害著作权为由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大哥大公司与361°公司虽然均为服装制售企业,但大哥大公司是生产西装与正装的企业,而361°公司为专事生产运动鞋服的企业,双方之间不存在明显的竞争关系,大哥大公司并未举证证明其受到了直接损害,361°公司在本案中的行为亦不侵犯大哥大公司的著作权,故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认为,361°公司与大哥大公司同为2012年“海阳亚沙会”的服装赞助商,其将涉及大哥大公司的照片发布于互联网平台上,未给予适当、合理的标识或说明,对于具有普通知识和认知水平的公众而言,可能会对互联网内容所传递的信息产生误解,将大哥大公司设计制作的正装、礼仪服装误认为系361°公司设计制作。由于361°公司涉案行为产生的误导性后果,可能降低大哥大公司试图利用赞助“亚沙会”等体育赛事来提升企业的曝光度、知名度以及帮助提高大哥大公司的商品销售数额等商业目的,361°公司的行为应认定构成不正当竞争,故判令361°公司承担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及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据悉,实践中,为在竞争激烈的市场上取得竞争优势,有些服装企业在体育赛事宣传推广活动中,有意或无意地运用引人误解的宣传手段,侵害了其他市场经营者的权益。这个案件一定程度上厘清了同业竞争关系判断的误区,即不应机械理解同业竞争关系,将同业竞争关系限定在极其狭窄的范围。通过相对准确地界定客观、真实的商品宣传与引人误解的商品宣传的边界,引导市场经营者正当行使权利,既提升企业品牌形象、扩大商品销售,又不损害其他市场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夏先鹏介绍,近年来,福建在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方面不断有新举措,全省法院也采取了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措施将加强保护落到实处。在民事审判中,通过提高侵权赔偿额度,依法适用惩罚性赔偿;综合运用举证责任转移、证据妨害推定规则,适当降低权利人举证门坎;加大法院调查取证和保全力度等增强对权利的保护。在刑事审判中,突出打击重点,始终保持对假药、假酒等涉民生知识产权犯罪的高压态势;在依法适用主刑的同时,加大罚金刑的适用与执行力度,从经济上剥夺侵权人的再犯罪能力和条件。

    据介绍,2014年,全省法院共审结各类知识产权案件3496件,同比上升13.5%,妥善处理了一批案件类型新颖、法律关系复杂、社会影响广泛的知识产权案件。

    十大案例

    一、大哥大公司与361°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重要体育赛事的赞助商使用其他赞助商的图片进行广告宣传的,应认定构成虚假宣传——广东大哥大集团有限公司诉361°(中国)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二、德化瓷花著作权纠纷案:在认定著作权权利归属时,作品创作证据的效力优于著作权登记证书——郑燕婷、福建省德化县宝源陶瓷研究所与李学武、洛阳牡丹瓷股份有限公司、陈墩玉等侵害著作权纠纷案

    三、机电产品贴牌加工纠纷案:涉外贴牌加工产品未进入我国流通领域的,不构成商标侵权——福州亚玛机电有限公司与福州市金莱恩电机有限公司、福州领富进出口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四、“奥丁格啤酒”商标侵权案:平行进口经销商未经许可使用其他经销商注册的中文商标构成商标侵权——俞军与莆田市瑞升贸易发展有限公司、晋江市金柏源酒业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五、门把手面板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被认定侵犯专利权的产品上既标注生产厂家又标注注册商标的,生产厂家与商标权人应共同承担侵权责任——广东雅洁公司与中山市凌志锁业有限公司、谢忠英、王文景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

    六、楼盘外墙施工方法发明专利纠纷案:专利权利要求中的功能性技术特征应结合说明书进行限制性解读——郭祥山与福清金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权权纠纷案

    七、“HOPERISE”品牌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认定特许经营合同效力时,应区分恶意欺诈和商业吹嘘的差别——连江县奋辉贸易有限公司与泉州红瑞兴纺织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

    八、反向工程抑或侵犯商业秘密:如何认定具有保密协议的员工侵犯原公司的商业秘密——王凤志与被告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厦门宇电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案

    九、假冒LV、COACH等商标罪案:非法经营数额的认定及对量刑的影响——被告人陈德灵、林盛、江虹假冒注册商标罪案

    十、假冒“素手浣花”棒棒糖商标罪案:已销售金额和未销售金额均应计入假冒注册商标罪的非法经营数额——被告人萧宗华、陈月蕉假冒注册商标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