涵江区检察院督促收监一名暂予监外执行罪犯

08.10.2014  18:50


  福建检察网10月8日讯(陈爱华 曾婧超)在深入开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专项检察活动中,莆田涵江区检察院发现罪犯刘某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国庆前,刘某被收监执行。

    经查,罪犯刘某,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12月19日被涵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因其患有右下肢深静脉血栓形成及右下肢皮肤慢性溃疡,2012年8月23日涵江区人民法院决定对刘某暂予监外执行,并交付居住地司法行政机关执行。在此次专项检察中,涵江区人民法院对罪犯刘某重新体检,经彩超未发现刘某右下肢深静脉异常,其病情尚未达到《罪犯保外就医疾病伤残范围》规定的程度。

  核实该情况后,该院及时向涵江区人民法院提出收监建议,被采纳。2014年9月23日罪犯刘勇青已被收监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