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个着力”狠抓落实加快法治政府建设

03.06.2016  16:55

   2015年12月27日,《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以下简称《纲要》)对外发布。这是党中央、国务院首次就法治政府建设联合发文。《纲要》对法治政府建设作出了总体设计和全面规划,确定了法治政府建设的总蓝图和路线图、施工图。《纲要》围绕“到2020年基本建成法治政府”这一目标,不仅提出了主要任务和具体措施,还提出了衡量标准、组织保障和落实机制等。   此次《纲要》的制定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的重大举措,对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未来5年既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胜阶段,也是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关键时期。要想破解改革难题,厚植发展优势,各级政府就必须牢牢立足于《纲要》这一法治政府建设的行动指南,深入推进依法行政,把法治政府建设的目标具体化、措施系统化,坚持在法治下推进改革、在改革中完善法治,自觉地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来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具体来讲,笔者认为,要想真正以扎实有效的举措抓好《纲要》贯彻落实,加快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需从以下四个方面着力。   一是认真研究加强和改进政府立法,探索提高立法质量的新机制、新方法。构建科学、完备的立法体制机制。立法者要真正行使好手中的立法权,坚持“立、改、废、释”并举原则,建立起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长效机制,增强法律法规的及时性、系统性、针对性、有效性;加强重点领域立法。当前,仍有许多重点领域还需加强立法,个别领域尚有“立法真空”。各级政府应根据当前改革发展情况以及各地实际需求,加强重点领域立法,特别要重点加强在深化体制改革、食品安全、环境保护、城市管理等领域立法,实现立法和改革决策相统一、相衔接;提高立法科学化、民主化水平。不断拓展社会各方有序参与政府立法的途径和方式,充分听取各方意见,使法律准确反映经济社会发展要求,更好协调利益关系,充分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实现立法“程序科学”与“结果科学”相统一。   二是完善科学民主决策机制,推进政府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和法治化。《纲要》中明确了健全依法决策机制、增强公众参与实效、提高专家论证和风险评估质量、加强合法性审查、坚持集体讨论决定、严格决策责任追究六项具体措施,旨在实现行政决策程序正当、提高决策质量、保证决策效率,提高决策公信力和执行力。2015年秦皇岛市在健全行政决策规则,优化行政决策程序的基础上,重点开展了政府法律顾问制度以及重大复杂案件专家咨询制度,将市政府法律顾问与法律专家咨询组整合成统一的政府涉法重大复杂案件专家咨询组,市政府在进行重大行政决策时,都通过组织召开专家咨询会,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听取专家意见,确保了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   三是规范行政行为,及时纠正违法、不当行政行为,维护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笔者认为,要想有效约束行政权力运行,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使行政执法社会满意度显著提高,首先就要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根据权责法定的要求,在分解执法职权的基础上,明确不同部门及机构、岗位执法人员的具体执法责任以及失职、违法的责任追究制度,并及时向社会公开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实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失职要问责,违法要追究。同时,要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程序。特别是要在遵守原有行政执法程序规范、操作流程的基础上,全面落实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通过细化流程、完善制度、购买设备、组织培训等手段全面实现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创新行政执法方式。把分散执法变为相对集中执法、综合执法,坚持管理和服务并重,把严格执法和柔性执法相配合,推广非强制性执法手段,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通过以网上公开、办公场所公开、政府公报公开等公开方式,确保行政相对人的知情权、陈述权、监督权和救济权。   四是强化法治思维,坚守法治底线,以法治方式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纲要》中指出,依法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旨在切实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全面形成公正、高效、便捷、成本低廉的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使行政机关在预防、解决行政争议和民事纠纷中的作用充分发挥,大幅提升通过法定渠道解决矛盾纠纷的比率。要想实现这一目标、要求,笔者认为,关键应从强化行政机关领导干部及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及法治思维着手,引导社会公众提高其运用法治方式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能力。同时,要发挥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作用,尤其是在行政争议解决方面,要充分利用好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这两种手段化解矛盾纠纷。加强行政复议规范化建设,充实完善行政复议工作标准及接待登记、受理、审理、决定履行、案件统计报告等一系列制度,不断提高行政复议办案质量,增强行政复议的专业性、透明度和公信力;不断加强行政应诉工作,着力推进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通过制度手段约束行政机关负责人履行《行政诉讼法》要求的“民告官、能见官”义务,努力实现从“出庭不出声”到“出声又出彩”、从“出庭为交差”到“出庭为公务”的转变,并将此项工作纳入年度依法行政考核指标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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