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年起省级转移支付应通过省财政厅办理

12.12.2015  10:29

从明年起,省级转移支付应通过省财政厅办理,除省财政厅外,各部门、单位不得直接给市县政府部门、单位下达或拨付资金。日前,省政府出台了《关于改革和完善省以下转移支付制度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进一步严肃财经纪律,加强转移支付管理,并加大对原中央苏区、革命老区、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和重点生态保护区的转移支付力度。


意见》说,我省将逐步推进省与市县的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形成以一般性转移支付为主体,一般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相结合的转移支付制度体系。属于省级事权的,由省级承担支出责任,确需委托市县实施的,省级通过专项转移支付予以安排,不得要求市县政府承担配套资金;属于省级和市县共同事权的,由省级和市县共同分担支出责任,应当依据公益性、外部性等因素明确分担标准或比例,省级分担部分通过专项转移支付委托市县实施;属于市县事权的,由市县承担支出责任,省级主要通过一般性转移支付给予支持,少量引导类、救济类、应急类事务通过专项转移支付予以支持。


除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批准外,省级部门原则上不安排对市县的一般性业务费补助。”《意见》提出完善专项转移支付制度,要求专项转移支付应当“先定办法,后分资金”,并规定社会团体、行业协会、企事业单位等非行政机关不得负责资金分配;除中央和省级委托事项外,专项转移支付一律不得用于财政补助单位人员经费和运转经费,以及楼堂馆所等国务院明令禁止的相关项目建设;逐步取消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专项转移支付。

作者:段圣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