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厅开展全省国家级和省级开发区综合发展水平评价工作

06.05.2016  20:16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考核制度促进创新驱动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14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国家级和省级开发区(工业园区)创新提升八条措施的通知》(闽政办〔2015〕125 号)精神,为促进我省开发区转型升级、创新发展,实施动态管理,在充分征求省直有关部门和部分开发区管委会意见的基础上,我厅研究制定了《福建省国家级和省级开发区综合发展水平评价暂行办法》,日前正式印发实施。


  《暂行办法》采用动态与静态指标、定性与定量指标相结合的方式,由发展业绩、科技创新能力、开放水平、绿色集约发展水平、管理与服务水平等五大类32项指标构成评价体系,根据权重分配分值,总分值1000分。评价工作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独立开展,评价结果向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和各开发区管委会通报。对综合得分居前的先进开发区予以表扬或奖励,并将在政策上给予倾斜支持;对综合评价位列全省后3名的开发区进行督促整改;对连续2年综合评价位列全省后3位的开发区予以警告;对连续3年综合评价位列全省末位的省级开发区,按程序报经省政府批准后退出省级开发区管理序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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