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省级农村电子商务示范县创建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商务局、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发局、财政金融局:
为贯彻落实2015年中央1号文件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九条措施的通知》(闽政办﹝2015﹞89号)精神,发挥电子商务示范体系引导、辐射和带动作用,促进农村经济转型升级,现开展福建省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创建一批省级农村电子商务示范县(市)。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内容
(一)申报主体
申报主体为县(市)人民政府,不含市辖区,已入选国家级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县的不在申报之列。
(二)示范标准
1.当地政府高度重视农村电子商务工作。已成立电子商务工作领导小组、明确电子商务主管部门和成立电商协会等电商推进机构,配备专职人员,有能力推进农村电子商务工作。当地已制定出台促进电子商务产业发展的政策和财政、金融、土地等相关配套措施,已安排专项资金促进当地电子商务发展。
2.电子商务工作成效突出。当地电子商务相关配套产业发展迅速,拥有一批优秀电子商务企业和一批农村电商实施主体,电子商务应用水平高,已开展电子商务人才培训并取得一定成效。
3.电子商务基础条件好。当地电子商务产业配套设施健全,已建成或按规划正在建设有符合当地电子商务发展需要的电子商务产业园(创业园),公路、邮路、宽带基本实现村村通,农特产品、手工艺品、旅游产品等相对丰富或优势产业明显;拥有一定数量的骨干流通企业、邮政、快递和电商服务企业,电子商务产业链条初步形成。农村流通网络比较健全,商贸流通网络基础条件较好,县、乡、村三级流通体系初步建成。已建立或计划建立县、乡、村三级电子商务服务站点。
二、申报程序
各设区市(含平潭,下同)商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照本通知要求,认真组织开展申报工作,确定推荐名单,联合行文上报省商务厅和财政厅。
(一)各地申报
1.推荐名额
各设区市可推荐名额数见附件1,请切实做好筛选工作,严格按推荐数量并以先后顺序进行申报,超过推荐数量申报的,超额部分视为无效。
2.申报截止时间
2015年8月5日,逾期未申报的,视为自动放弃。
3.申报方式及材料
各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于申报截止日期前向省商务厅、省财政厅报送有关申报材料(一式五份,A4纸简装成册,加盖边缝骑缝章;另报电子版)。申报材料包括:
(1)各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联合推荐文件;
(2)获推荐的省级农村电子商务示范县(市)需提供:
a.福建省农村电子商务示范县(市)创建申报表(附件2);
b.福建省农村电子商务示范县(市)创建方案(编制要点参见附件3);
c.相关证明文件;
与申报条件相符合的有关佐证材料,包括机构设置文件、产业政策文件、产业园区(基地)资料以及相关配套产业发展情况的佐证资料;
d.县(市)人民政府作为推进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责任主体的承诺书。承诺书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内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切实推进农村电商工作、资金专款专用、加大政策扶持力度等。
(二)专家评审
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组织有关机构、专家对各地上报材料进行评审,必要时进行现场答辩,拟定出福建省农村电子商务示范县创建候选名单。
(三)结果公示
将拟定的候选名单在省商务厅网站公示。
(四)发文公布和下达资金
经公示无异议后,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发文正式公布福建省农村电子商务示范县创建名单,下达资金至各示范县(市)。
三、省级财政资金重点支持方向
支持建设完善县乡村三级物流配送体系、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和服务站点、品牌培育、产品研发和运营推广、农村电子商务培训等公共服务体系等。支持资金不得用于网络平台建设及购买流量等支出。
省商务厅电子商务和信息化处联系人:
陈秋明 电话:0591-87275269
传真:87842682
电子邮件:[email protected]
省财政厅外经处联系人:
薛承财 电话:0591-87097430
传真:0591-87097650
附件:1.2015年省级农村电子商务示范县创建申报数量表
2.福建省农村电子商务示范县(市)创建申报表
3.福建省农村电子商务示范县(市)创建方案(编制要点)
福建省商务厅
福建省财政厅
2015年7月16日
来源:( 福建省外经贸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