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积极稳妥推进企业简易注销登记试点工作

23.03.2016  20:10

  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中提出的“简化和完善企业注销流程,试行对个体工商户、未开业企业以及无债权债务企业实行简易注销程序”要求和省领导讲话精神,省工商局积极探索简易注销登记改革,取得泉州、漳州、平潭三地政府的大力支持,先行试点开展企业简易注销改革工作。

  一、限定适用范围。细化对“未开业、无债权债务企业”的规定,将试行简易注销的企业类型限定为有限公司或合伙企业,同时排除了分支机构未注销、股权被冻结或者办理质押、企业对外有纠纷或担保、利害关系人有异议、部门限制办理注销、清算事务未处理完毕、企业违法失信等登记实践中不适合简易注销的情形,从源头防控风险。

  二、简化登记流程。一是规定简易注销的登记程序,减少了清算组备案等环节,对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企业直接办理注销登记,程序由8个环节缩减为2个。二是制定简易注销的材料规范,删减了清算报告及其确认文件、清算公告、清算组备案证明、分支机构的注销证明等材料,提交材料由16项减少为7项。三是规定简易注销的登记时限,注销公告时间由45天缩短为10天,办理时间大致缩短至3个工作日,方便了市场盘活资源。

  三、操作便捷公开。除了最终注销环节需要到登记窗口递送纸质材料外,简易注销的申请、审查、公示、异议环节充分利用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全部采取网络申报模式,方便企业办理,便于社会监督。

  四、注重风险防控。引入企业承诺、异议终止机制,构建“事前审查、事中异议,事后救济”的全程风险防控体系。在办理简易注销前,核查企业的具体情况,满足适用简易注销的条件,才开展简易注销申报;在办理简易注销过程中,相关组织和个人随时可提出异议,根据异议情况终止简易注销;在办理简易注销登记后,若存在问题,采取提供撤销简易注销登记、进行行政处罚、经营异常名录公示和司法诉讼等方式,防控提交虚假材料骗取登记等恶意注销行为,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

  下一步,省工商局将总结试点地区的工作经验,加强和法院等司法部门的沟通,认真解决简易注销程序中存在的债权人保护和司法救济等问题,进一步释放市场资源,激发投资活力,优化营商环境,促进我省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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