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进一步促进我省现代物流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29.06.2015  13:58

闽经信服务〔2015〕350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直有关部门(单位),省属有关企业:
  省经信委、交通运输厅、商务厅制定的《进一步促进我省现代物流业发展的若干措施》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贯彻实施。
  
福建省经信委     福建省交通厅     福建省商务厅
  2015年6月19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    福建省商务厅
关于进一步促进我省现代物流业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物流业发展中长期规划(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42号)、《福建省促进物流业发展条例》精神,结合《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商务厅经信委关于促进大中型物流企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闽政办〔2014〕163号)、《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促进交通物流转型发展的实施意见》(闽交运〔2014〕23号)和我省实际,在新的起点上进一步推动我省现代物流业科学发展跨越发展,现提出以下措施:
  一、支持做强做大
  支持企业兼并重组,对国家4A级及以上物流企业兼并重组发生的评估、审计、法律顾问等前期费用及并购贷款利息由省经信委予以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对完成兼并重组且兼并资产在500万元以上并绝对控股的国家3A级及以上物流企业,由省经信委给予50万元奖励。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的基础上,对被兼并企业逾期、到期的银行贷款给予展期或转贷支持,鼓励对兼并重组企业开展综合授信和并购贷款。
  对全球企业500强和国家5A级大型物流企业到我省新设立独立法人物流企业,根据其在闽固定资产投资规模由省经信委给予5%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二、加快融合发展
  加快制造业、商贸业与物流业联动发展,对物流企业承接单家制造业、商贸业企业的采购、运输、仓储、货代、流通加工、物流信息等两个环节以上物流服务外包,且单家企业年度实际总外包物流费用达1000万元以上的示范项目,按第三方物流企业实际承接物流服务外包总费用的5%由省经信委对与制造业联动的项目给予补助,由省商务厅积极争取财政资金,对与商贸业联动的项目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鼓励工业、商贸业企业剥离物流辅业,对剥离物流环节设立物流企业的,按新设立物流企业的资产总额,由省经信委(工业企业剥离)给予不超过50万元一次性补助,由省商务厅(商贸业企业剥离)积极争取财政资金,给予不超过50万元一次性补助。
  三、鼓励设施建设
  支持物流仓储配送中心建设,对总投资3000万元以上(不含土地价款)且物流运营占地面积占项目总用地面积60%以上已运营的物流配送中心,由省经信委按项目投资额的5%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发展电商物流,对新建1万平方米以上且为3家以上(含)我省电子商务企业进行电子商务配送的标准化仓储设施、快件分拨中心,由省经信委按项目投资额的5%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支持冷链物流项目建设。支持企业建设、改造产地预冷设施、
  集配中心、销地低温配送中心、冷藏库,购置节能环保的冷链运输车辆和零售终端、冷藏设备,优先支持可发挥公益性功能的农产品冷链设施设备投入。积极争取财政资金,对投资额300万元以上的(23个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200万元)项目由省商务厅按不高于投资额的3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50万元。
  四、支持创新发展
  认真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航运业发展的若干意见》(闽政〔2012〕30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港口发展的行动纲要(2014-2018)》(闽政〔2014〕31号文),对在我省沿海港口新增集装箱远洋干线、对经由我省港口进出的省外海铁联运集装箱、对通过水水中转和海铁联运方式承担外省大宗货物装卸的我省港口企业给予奖励。对物流企业新开通集装箱“五定”班列的,鼓励当地政府给予适当奖励。鼓励发展航空物流,对国内外航空公司在我省新开、增开定期国际货运航线的,鼓励当地政府给予适当补贴。
  鼓励物流、交通运输及服务企业实施节能环保技术改造,对实施后年节能量达500吨标准煤以上的车辆、船舶“油改气”或“油改电”及船舶接岸电等节能技改项目,参照企业节能技术改造补助政策,由省经信委按每吨标准煤2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支持共同配送和商贸物流标准化,鼓励有条件的设区市开展城市共同配送和商贸物流标准化试点,实施城市共同配送和商贸物流标准化示范工程,培育城市共同配送龙头企业。省商务厅积极争取财政资金,对试点项目给予不高于投资额30%资金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支持快递物流发展,引导快递企业和分拨中心入驻电子商务集聚区,鼓励园区运营机构在租金支付期限、方式等方面给予适当优惠。对适宜快递物流服务发展的社区、校区、办公区,各地物流牵头部门应协调邮政部门、住建部门将便民投送场所(设施)纳入城市商业网点规划,大力推广应用公用型智能快件箱。
  五、提升发展水平
  开展示范物流园区创建工作,提升园区建设水平,对国家级、省级示范物流园区,由省经信委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首次获评国家3A、4A、5A级的物流企业,由省经信委分别给予10万元、30万元、50万元奖励,等级升级给予补差奖励。
  推进物流信息化建设,对国家3A级及以上物流企业投资150万元以上的信息化建设项目,由省经信委按项目投资额的1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企业投资500万元以上建设的物流公共信息平台,由省经信委按平台投资额的20%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每年根据盈利能力、接入客户数量、平台交易金额等绩效指标,由省经信委牵头遴选1家物流公共信息示范平台并给予100万元补助。充分发挥福建省交通物流公共信息平台作用,对接国家交通物流公共信息平台,为物流企业提供一站式、可定制等多种方式信息管理服务。
  推动组建福建省物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制定物流行业地方系列标准和规范。推动物流信用记录建设,培育物流信用服务机构,建立物流企业和从业人员信用管理试点机制。完善社会物流统计核算制度,定期发布物流业景气指数,为政府和企业决策提供依据。
  六、给予通行便利
  对国际标准集装箱车辆,参照省政府《国际标准集装箱车辆高速公路通行费减征暂行办法》执行高速公路通行费优惠计费模式。对配送车辆采取限行或禁行措施的城市,所在市物流牵头、交通、商务主管部门应加大与公安交管部门协调力度,尽快联合制定出台城市配送车辆标识管理办法、通行便利政策及货运出租汽车运营服务规范。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应协调住建部门在商业网点密集地区,规划设置公共装卸点、货物集散点和货场停靠区,引导批发市场、生鲜超市中心店分别按每百平方米建筑面积配套0.8个车位、1.5个车位的标准设置停车位。
  根据省交通运输厅、财政厅、物价局《关于同意高速公路电子收费车辆通行实施差异优惠的通知》(闽交财〔2015〕11号)精神,鼓励物流企业货运车辆采用电子缴费方式支付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
  七、强化用地供给
  建立省现代物流重点项目库,鼓励各级政府优先解决入库重点项目用地需求;对纳入现代物流业发展规划或省现代物流重点项目库的物流园区、物流配送中心等物流企业物流项目用地、为生产配套的仓储物流项目用地,执行工业用地相关政策。“两集两散两液”港区后方要规划公共物流用地,为港口物流企业提供停车、堆存便利。新建专业物流仓储设施属生产性建筑,不列入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范畴。
  八、创新管理服务
  简化外挂车船转籍回归办理手续,对档案齐全的车辆、能够转档的船舶,按规定办理入户,沿袭其证书有效期。外挂车辆回迁后首次申领或换发环保标志,只需提供车主行驶证复印件,免予提供车辆信息登记证和车辆尾气检测。有条件的地区可对主动办理回迁的外挂车船给予财政奖励。
  建设全省统一的通关一体化公共平台,坚持一个平台、单一窗口的原则,逐步实现一个界面、一次递单、一点接入和统一管理的通关一体化和对接口岸监管部门、政府相关部门、服务企业的公共数据交换及通关服务的单一窗口。对国际物流业务量大的物流园区和物流企业,省商务厅协调关检部门优先派驻监管人员,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
  九、加大融资服务
  推动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持续加大对物流业的信贷投放力度,积极发展仓单质押、存货质押、在途货物抵押、应收账款融资等物流金融业务。对外提供仓单作为贷款抵押,并提供相应担保服务的第三方物流仓储企业,视同融资担保公司,按年度担保额8‰的比例由省经信委给予风险补偿。鼓励融资租赁企业为物流企业货运车辆、物流设备购置更新提供融资支持,按融资租赁合同金额的5‰由省经信委给予风险补偿。
  各地物流、交通、商务部门要结合实际,切实落实各项政策措施。本意见由省经信委、交通厅、商务厅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五年。


来源:( 福建省外经贸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