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省教育厅、省委编办、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人社厅、省卫计委、省残联制定的《关于特殊教育提升计划(2014—2016年)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5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特殊教育提升计划(2014—2016年)的实施意见
省教育厅 省委编办 省发改委 省财政厅 省民政厅 省人社厅 省卫计委 省残联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教育部等部门特殊教育提升计划(2014—2016年)的通知》(国办发〔2014〕1号)精神,进一步推进我省特殊教育改革发展,提升特殊教育发展水平,切实保障残疾人受教育权利,特制订本实施意见。
一、主要目标
通过三年努力,完善从学前教育到高等教育布局合理、学段衔接、普特融合,普职融通、医教结合的特殊教育体系,办学条件和教育质量进一步提升。构建财政为主、社会支持、全面覆盖、通畅便利的特殊教育服务保障机制,基本形成政府主导、部门协同、各方参与的特殊教育工作格局。到2016年,特教学校实现标准化建设目标,全省三类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入学率达95%以上,接受学前教育、高中阶段教育的规模扩大,其他残疾人受教育机会明显增加,使每一个残疾孩子都能接受合适的教育。
二、重点任务
(一)完善特殊教育布局。 进一步完善以特殊教育学校为骨干,以普通学校特教班和随班就读为主体,以送教上门和社区教育康复等为补充的特殊教育办学模式。巩固提高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积极发展残疾幼儿学前教育,大力发展以职业教育为主的残疾人高中阶段教育,加快发展残疾人高等教育。
(二)提高特教普及水平。 建立健全残疾儿童少年筛查安置网络,逐步让每一个残疾儿童少年都能接受合适的教育。对实名登记的未入学残疾儿童少年,实行“一人一案”,采取多种形式逐一安排其接受义务教育。逐步提高非义务教育阶段残疾人接受教育的比例。
(三)改善特殊教育办学条件。 按计划有序推进特殊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把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成为区域特殊教育的资源与指导中心,推动随班就读人数较多的普通中小学校设立资源教室。
(四)实施免费特殊教育。 实施特殊教育学校(班)学生“三免两补”政策(免学杂费、免教科书费、免住宿费、补助生活费、补助交通费),进一步提高特殊教育学校学生生活补助标准和补助范围。建立健全覆盖全体残疾学生的资助体系。
(五)提升特殊教育质量。 深入推进特教医教结合实验工作,进一步提高特殊教育教学的科学性、有效性。建立健全特殊教育教师培养培训体系,扩大特殊教育教师培养规模,提升特殊教育教师专业化水平。推进特殊教育教科研工作。探索建立特殊教育质量监测评价体系。
三、主要措施
(一)实施全纳教育,大力提高普及水平
1.进一步完善残疾儿童少年筛查、鉴定、安置工作制度。加强对鉴定工作的规范化管理,定期组织残疾儿童少年入学筛查鉴定小组(委员会)会议,针对残疾儿童少年的入学医学评估、康复教育评估检测结果和教育需求,科学做好残疾儿童少年的教育安置工作,做到全覆盖、零拒绝。结合本地的教育资源和残疾儿童少年的特点安排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或到普通学校特殊教育班、特殊教育学校就读;对于确实无法到校就读的重度残疾儿童少年,实施送教上门,确保每个残疾儿童少年都能够接受合适的教育。
2.进一步做好随班就读工作。各县(市、区)每个乡镇(街道)要根据本地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分布情况,选择若干所残疾学生数量较多的普通学校作为残疾学生随班就读基地学校,并设立资源教室,配备资源教师,配置必需的设施设备和教具学具、图书等教育教学资源,满足随班就读学生个别化教育需要。积极探索建立普通学校和特殊教育学校合作育人的机制,加强普通学校与特殊教育学校学生之间多形式的交流互动,促进融合教育。加强特殊教育学校建设,使其成为本辖区的特殊教育资源与指导中心,强化对随班就读工作的管理和巡回指导,提高随班就读教育质量。
3.全面实施重度残疾儿童少年送教上门工作。逐步扩大送教上门工作试点范围,2016年扩大到所有县(市、区)。各县(市、区)要统筹安排特殊教育学校、普通学校以及社会力量等各方面教育资源,为确实不能到校就读的重度残疾儿童少年提供送教上门服务,并将送教对象纳入特殊教育学籍管理,按特殊教育生均标准核拨公用经费,切实做好服务保障。
(二)积极发展非义务教育阶段特殊教育
1.大力发展学前教育。各地要将残疾幼儿学前教育纳入当地学前教育发展规划,学前教育重大项目的安排要优先考虑特殊学前项目,支持特殊教育学校开设学前部(班),至2016年,全省特殊教育学校和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应普遍开展学龄前残疾幼儿学前教育康复;支持有条件的残疾儿童福利机构、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增设附属幼儿园或学前教育部;根据本地实际,选取部分条件较好的普通幼儿园试点开展残疾幼儿随园就读;多渠道满足残疾幼儿学前教育需求。
2.加快发展高中阶段教育。各设区市直属特殊教育学校继续办好高中阶段教育。各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要选取办学条件较好的县(市、区)属特殊教育学校开展高中阶段教育,逐步扩大招生规模。残疾人高中阶段教育要以职业教育为主。残疾人职业教育应紧密结合本地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和残疾人特点,以培养就业能力为导向,合理设置、调整适合残疾人就业的专业。充分发挥当地中等职业学校和企业的资源优势,开展合作办学。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不能拒绝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学生入学。
3.努力增加接受高等教育机会。继续办好特殊教育高职班,拓宽专业方向,扩大招生规模。鼓励其他高等院校、高等自学考试、远程高等教育增设特殊教育专业(班),或在相关专业中设置特殊教育方向,努力满足不同类别残疾人接受高等教育需要。高等院校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努力创造条件,积极招收符合录取标准的残疾考生,不得因其残疾而拒绝招收。要为残疾人接受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提供便利。
4.扶持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各级政府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残联等有关部门和组织要加大残疾人职业培训的扶持力度,鼓励和支持各类职业培训机构、特殊教育学校和残疾人教育机构开展各种形式的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鼓励企业开展残疾人在岗技能提升培训;对残疾人参加社会化考评取得执业资格证书的,按规定享受培训补贴,并在生产实习基地建设、促进残疾人就业等方面制定优惠政策和具体扶持保护措施。
(三)加大特殊教育经费投入力度
1.提高残疾学生资助水平。对特殊教育学校和普通学校附设特教班(学前至高中阶段)学生实施“三免两补”政策,2014-2016年省级财政将特殊教育学校寄宿生生活补助费每人每年提高到2000元、2500元、3000元(按10个月计算),寄午的学生按寄宿生补助标准的一半给予补助。各市、县(区)要根据本地实际对特殊教育学校和普通学校附设特教班学生(周末返家)交通费进行补助,并纳入校车服务方案统筹解决,保证残疾儿童少年不因交通问题而辍学。有条件的地方要对残疾学生校服、床上用品等生活必需品予以补助。普通高校在校生中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全部享受国家助学金。
2.逐年提高生均公用经费标准。2014—2016年,特殊教育学校学前至高中阶段残疾学生生均公用经费拨款标准逐年提高到普通初中的6倍、7倍、8倍安排。目前标准高于该标准的地区不得下调,以上所需资金,按现有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生均公用经费省、市、县(区)承担办法执行。普通学校附设特教班和送教上门的义务教育阶段生均公用经费参照上述标准及经费分担办法执行。随班就读的义务教育阶段生均公用经费参照上述标准执行,高于普通学生的部分,所需经费由所在地人民政府承担。
3.多渠道筹措特殊教育经费。各级财政要设立特教专项经费,用于补助学校改善办学条件、送教上门教师津补贴的发放以及片区教研和教师、校长培训等专项工作的开展。各地要安排一定比例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支持特殊教育学校开展劳动技能教育。省本级三年共安排1000万元专项用于特殊教育学校开展残疾人职业教育与培训。福利彩票公益金也要支持特殊教育发展。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捐资助学。
(四)加强特殊教育基础能力建设
1.加强特殊教育学校建设。30万人口以上未设立特殊教育学校的县(市、区)必须独立建设1所特殊教育学校。支持各地特殊教育寄宿制学校建设。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开设特殊教育专业,扩建教学设施,不断扩大办学规模。加快建设泉州师院特殊教育师资培养培训基地,探索依托条件较好的特殊教育学校建设省级师资培训实践基地,提高特殊教育教师培养培训能力。在办好福州星语自闭症学校的基础上,支持有条件的地区试点建设孤独症教学部。鼓励和支持残疾人康复机构和儿童福利机构举办特教班,开展特殊教育。
2.加强特殊教育资源建设。支持附设特教班和承担随班就读任务的普通学校建设特殊教育资源教室,配备基本的教育教学和康复设备,为对随班就读残疾学生实施个别化教育和康复训练提供支持。支持各地依托特殊教育学校,加强对随班就读、送教上门等工作的管理和服务。
3.推进特殊教育标准化学校建设。组织实施好特殊教育学校教学康复仪器配备项目,提升特殊教育设施设备配备水平。各地要加大对特殊教育学校标准化创建工作的经费投入,督促和指导学校不断完善教育体系,扩大办学容量,规范办学行为,提高办学质量。各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统筹和指导,有计划、有步骤推进辖区内特殊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
(五)加强特殊教育师资队伍建设
1.研究制定特殊教育编制标准细则。由省委编办会同省教育厅加强调查研究,针对特殊教育学校(班)学生少、班额小、寄宿生多、残疾差异大、康复类专业人员需求多、承担随班就读巡回指导任务等特点以及新形势下对特殊教育的要求,研究出台特殊教育编制细化标准。
2.完善特殊教育教师职称评审工作。按照小学高、中、初级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1︰5.5︰3.5,九年一贯制学校2︰4︰4,十二年一贯制学校2.5︰4.5︰3的标准落实特殊教育学校高、中、初级岗位数。特殊教育学校(班)教师可按照单列的特殊教育专业申报职称,其在特殊教育教学、康复、管理等工作中获得的各种奖励和研究成果均予以认定。适当放宽特殊教育教师开设教学示范课、课题研究、论文发表等方面要求,鼓励教师从事特殊教育教学工作。在特殊教育学校(班)任教满25年且仍在特殊教育学校(班)任教、具备相应任职资格的教师,可不受岗位数限制直接聘任相应岗位。
3.加大特殊教育师资培养培训力度。引导和支持高校在师范类专业中开设特殊教育课程,培养师范生的全纳教育理念和指导残疾学生随班就读的教学能力。逐步将特殊教育相关内容纳入教师资格考试。将偏远地区特殊教育学校教师招聘纳入“特岗计划”,吸引特殊教育以及康复等相关专业优秀大学毕业生到偏远地区特殊教育学校长期任教。实施“特殊教育教师专业能力提升省培计划”,三年内将全省特殊教育学校(班)校长、专任教师轮训一遍;提升特殊教育教师的专业化水平;同时有计划开展随班就读资源教室指导教师、送教上门教师、骨干校长和骨干教师等专项培训,使他们掌握一定的特殊教育理论、技能,以便能更好地针对残疾学生开展个别化教育。各级教师技能赛事要将特殊教育纳入并单列,加强特殊教育骨干教师、学科带头人的培养培训,打造我省特殊教育名师队伍。
4.提高特殊教育教师待遇。落实国家规定的特殊教育津贴等特殊教育教师工资待遇倾斜政策。对从事特殊教育工作满15年并在残疾人教育岗位退休的教师,应继续享受特殊教育津贴。对普通学校承担随班就读教学和管理工作的教师,在绩效考核中给予倾斜。各地要为送教教师和承担“医教结合”实验的相关医务人员提供工作和交通补贴,对工作突出的特殊教育教师给予表彰奖励。
(六)深化教育模式和教学方法改革
1.加强特殊教育常规管理。制定特殊教育学校(班)教育常规管理意见,建立科学完善的工作规范、责任制度和评价机制,督促和指导各地学校完善配套制度措施,加强教育教学、后勤和安全管理,规范办学行为,促进内涵发展。强化对特殊教育学校(班)常规管理的督查。
2.深化医教结合改革试点工作。建立特教机构和医疗机构合作制度,医疗机构要配合残联、教育等部门,选派医疗专家,定期赴特殊教育机构为残疾学生开展评估和检测工作,开展教师培训与咨询;会同任课教师为残疾学生研究制定、调整个别化教育和康复方案,提高教育的科学性、针对性和有效性。各特殊教育机构要积极推进特殊教育课程改革,优化课程结构,积极开发各学段不同残疾类型学生教育康复校本课程;充分运用医疗和教育手段,不断改进教育教学方法,注重潜能开发和缺陷补偿,促进残疾学生综合素质全面提高,增强残疾学生融入社会和终身发展能力。
3.加强特殊教育教学研究。省、市级教研部门要配备专职特教教研员,县级教研部门也要配备专(兼)职教研员,开展特殊教育教科研工作,同时加强对特殊教育学校(园)、普通学校附设特教班和随班就读教育教学工作的指导。完善各级片区教研制度,加强特教重点课题研究,表彰奖励优秀教科研成果。
四、组织领导
(一)加强统筹规划
各级政府要将特殊教育发展纳入当地教育事业发展整体规划,根据省里的总体部署并结合当地实际,研究制订特殊教育提升计划实施方案,明确路线图和时间表。要本着特教特办、重点扶持的原则,统筹安排相关资金,合理配置特殊教育和康复资源,切实解决当前制约特殊教育事业发展的瓶颈问题,整合各方面力量加以实施。
(二)建立健全管理机制
各地要建立政府领导负责,教育、发展改革、民政、财政、编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计生、残联等相关部门协同推进计划实施的工作机制,落实目标任务和主要措施,推动我省特殊教育事业发展更上新台阶。
教育部门要统筹制定特殊教育计划实施方案,做好残疾儿童少年组织入学工作,加强对承担特殊教育工作学校的指导,开展特殊教育教师培养培训,依托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等平台,加强残疾儿童少年教育信息监测服务和动态管理。发展改革部门要把特殊教育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加强特殊教育学校建设。财政部门要完善特殊教育投入政策,支持改善特殊教育办学条件,保障学校办学经费和学生免费教育经费足额到位,确保特殊教育专项经费逐年提高。民政部门要做好福利机构孤残儿童抚育工作,并协同残联构建社区服务平台,支持和指导社区残疾儿童少年的康复、教育工作。编制部门要做好特殊教育教师编制的核定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协同残联加强残疾人职业培训和就业服务,完善和落实工资待遇、职称评定等方面对特殊教育教师的支持政策。卫生计生部门要负责残疾儿童少年的检查诊断,配合做好招生鉴定工作,对特殊教育学校(班)残疾学生的康复进行指导,宣传、普及康复医学知识,推进医教结合。残联要负责定期做好各类残疾儿童少年的普查和数据统计工作,掌握各年龄段残疾儿童少年数量,并将有关情况与同级教育部门及时沟通比对,协助教育部门做好入学组织工作;加强扶残助学、残疾学生康复训练和辅具配发等工作。
(三)加强督导检查
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强化特殊教育督导。省级教育督导部门适时组织开展特殊教育提升计划实施情况专项督导,督导结果通报各级政府并向社会公布。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入学率不达标的县(市、区),不得申报教育强县和全国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