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印发公路灾后重建方案
为全面加快公路灾毁抢修重建,确保灾区交通公路尽快恢复正常,近日,省政府同意印发《福建省公路灾后恢复重建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方案》要求,“尼伯特”台风灾毁路段,高速公路除特别严重地质灾害点外,其余水毁路段8月底前修复完毕。国省干线8月底前完成一般水毁点修复重建;11月底前基本完成重大水毁点修复整治;G316线闽清溪口大桥2016年底前完成修复。通乡公路9月底前基本完成一般水毁点修复重建,11月底前基本完成重大水毁点修复重建;通村公路10月底前基本完成一般水毁点修复重建,2016年底前基本完成重大水毁点修复重建,实现通达、通畅。
《方案》明确,在及时核实灾情方面,地方交通部门成立核灾小组,第一时间核实水毁路线、桩号、类型、数量,查实水毁损失,并登记建库,10天内完成。在加快修复设计方面,一般灾毁点(估算造价200万元以下)现场直接确定修复方案并简易设计,灾情发生后20天内完成。桥梁、大型挡土墙、滑坡等重大灾毁工程(估算造价200万元以上)采取直接委托方式选择具备资质设计单位开展设计,在灾情发生后1个月内完成。在简化招标程序方面,一般水毁工程按养护工程由管养单位直接组织施工,水毁桥梁、大型滑坡治理等工程由建设单位在全省交通建设信用考核AA级、A级公路工程施工、监理单位中随机确定。
根据《方案》,省级加大支持力度。高速公路运营路段的水毁工程修复资金由省高速公路公司负责筹措;国省干线水毁路段修复资金省级承担预算建安费的60%。农村公路水毁桥梁修复统一参照危桥重建最高标准,双车道(桥梁宽度≥6.5米)重建的每延米补助1.5万元,单车道(桥梁宽度≥4.5米)重建的每延米补助1万元;水毁重建新改建路段省级补助按双车道每公里80万元、单车道每公里40万元安排。
同时,各级政府要给予政策扶持。水毁修复涉及省、市、县政府收取的有关规费,按照依法依规、能免则免、能减则减原则,给予相应减免,降低工程造价。地方政府应在可采区内选择料场、无偿提供,保障水毁公路抢修重建的地材供应。市、县政府优先保障公路水毁抢修重建工程的用地用林指标;各地可依法先行安排公路灾后重建用地,在灾害结束后6个月内依法依规完善审批手续;公路重建急需使用的林地,林业部门开通绿色通道,加快审批。
《方案》还提出省交通运输厅成立公路水毁抢修重建指导协调组,厅长任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指导、协调和监督全省公路水毁抢通和修复重建。市、县也应成立由政府分管领导挂帅、相关部门参加的公路水毁抢修重建组织领导机构和工作协调小组,加强工作组织和管理。(省交通经济信息中心、厅建管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