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拟立法保障电信用户自主选择权
27.09.2014 15:20
本文来源: 人民政府
长期以来,我省住宅小区、商住楼、办公楼等城镇民用建筑配套电信设施存在接入难问题。有的建筑物开发者、管理者通过与电信业务经营者签订排他性或垄断性协议等不正当方式,限制其他运营企业为电信用户提供服务,同时也限制了电信用户自由选择电信业务的权利。
对此,条例草案规定:“住宅小区、商住楼、办公楼等城镇民用建筑的开发者、所有者和管理者应当为电信业务经营者使用区域内的配套公用电信设施提供平等的接入和使用条件,不得收取接入费、使用费等性质类似的相关费用。电信业务经营者在使用项目配套的电信设施时,不得妨碍其他电信业务经营者的使用,不得损害电信设施。”
省人大常委会财经工委在关于这部条例草案的初审报告中建议增加规定:城镇民用建筑的开发者、所有者和管理者“不得与电信业务经营者签订具有排他性条款的协议,阻碍其他电信业务经营者进入区域提供服务。用户有权自主选择电信业务经营者依法开办的服务”。同时建议,对违反此规定的行为,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郑昭)
本文来源: 人民政府
27.09.2014 1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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