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局发布织纹螺消费安全提示
22.07.2014 22:04
本文来源: 食品药品监管局
近期,我省沿海地区发生多起因食用织纹螺引起的中毒事件。为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原国家卫生部早在2012年7月就发布了《关于预防织纹螺食物中毒的公告》(2012年 第13号),要求任何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不得采购、加工和销售织纹螺。
织纹螺,俗称海丝螺、海狮螺、麦螺或白螺等,主要分布于浙江、福建、广东沿海。织纹螺的外形特征表现为尾部较尖,细长,长度约为1厘米左右、宽度约为0.5厘米,约指甲盖大小。人食用织纹螺中毒的主要原因是其含有的河豚毒素,会在短时间内侵蚀人体的中枢神经系统,特别是赤潮期间,织纹螺因吞食河豚卵或摄食“赤潮”中的有毒藻类、富集和蓄积藻类毒素,毒性更强。食用后可产生头晕、呕吐、口唇及手指麻木等中毒症状,潜伏期最短为5分钟,最长为4个小时。对食用织纹螺引起的中毒,目前尚无特效治疗解毒药物。
由于我省一些地方,特别是沿海地区有食用织纹螺的习惯,虽然国家规定不能采购、加工和销售织纹螺,但仍有商贩违规售卖,也有消费者存在侥幸心理食用织纹螺。夏秋季节是织纹螺食物中毒的高发季节,为保护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避免食用织纹螺中毒事件的再次发生,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求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市场监管力度,维护公众饮食安全。同时提醒广大群众,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不购买和食用织纹螺。误食织纹螺后,如发生口唇麻木等类似神经系统中毒症状的,应当立即到医院就诊。
本文来源: 食品药品监管局
22.07.2014 2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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