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实施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政策一体化

12.02.2015  14:39
  明年,我省将正式实现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政策一体化。近日,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由省医改办、省卫计委、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民政厅联合制定的《关于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政策一体化的实施意见》,统筹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政策,加快推进城乡基本医保一体化进程。

  “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政策一体化,指在各统筹区内实行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政策‘五统一’——统一参保登记,统一缴费标准,统一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目录,统一待遇水平,统一结算办法。”省发改委(医改办)有关负责人表示。

  《实施意见》提出,2015年实现城乡居民基本医保设区市统筹。尚未实施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统筹的设区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6月底前制定基本医保政策一体化的具体实施方案,明确政府补助标准和个人缴费标准,统一报销政策。

  自2015年下半年起,在交缴下一年度个人基本医保缴费时,城乡居民执行统一的筹资方式和缴费标准。具体筹资标准由各设区市确定,财政补助应不低于国家确定的标准,统筹区内个人(含学生)缴费标准原则上应一致。

  最令人关注的是报销政策统一,城乡居民统一执行城镇职工基本医保的《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基本医疗保险诊疗目录》《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基本医保范围内费用为标准合理确定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待遇水平,在统筹区内实行统一的补偿标准;实行差别化的报销补偿政策,拉开不同级别定点医疗机构间的起付线、报销比例差距,进一步向基层倾斜。

  统一结算方式后,老百姓看病结算将更方便。城乡居民在统筹区内定点医疗机构、省内异地联网定点基层医疗机构就医实行县域内免报备、县域外报备,逐步建立社会保障卡等卡证即时结算制度;在省内统筹区外其它医疗机构就诊应建立统筹区外就医报备制度,经报备可在省内异地联网定点医疗机构就医,逐步提高社会保障卡等卡证即时刷卡结算。

  据悉,我省将于6月底前完成现有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信息系统改造,统一信息标准。(王永珍 储白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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