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省十二届人大二次会议第26号议案办理情况的报告

09.10.2014  11:26

省人大常委会:

省十二届人大二次会议期间,卢玉胜等25名代表提出“关于制定《福建省水权交易实施办法》的议案”(第26号),经省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决定,由农业农村工委办理。接到该议案后,我委发函征求了省水利厅的意见,并与相关部门进行讨论研究。现将办理情况报告如下:

我省地处东南沿海,水资源相对丰富,但时空分布不均,沿海经济发达、人口稠密但水资源缺乏,山区森林覆盖率高,水资源丰富。因此,如何对我省水资源进行全面规划、统筹兼顾、科学配置至关重要。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积极开展节能量、碳排放权、排污权、水权交易试点”;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提出要“实行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生态补偿制度”,要推行水权交易制度;国务院颁布的《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国发〔2012〕3号)提出,建立健全水权制度,积极培育水市场,鼓励开展水权交易,运用市场机制合理配置水资源。因此,开展水权交易,引进市场机制优化配置水资源将是我国未来水资源管理的一种重要模式,这既可缓解经济可持续发展水资源供需矛盾,又可为供水资源提供市场,使水资源经济价值得到充分体现,进而推动本地区水资源的进一步保护和开发。

目前我国水权交易还处于起步和探索阶段,尚无上位法可依据,也无兄弟省市的相关规定可供参考,虽然已有个别地区对水权交易进行了有益的探索,但未形成可供全面推广的经验和做法。鉴于水权交易情况比较复杂,又无比较成熟的经验可借鉴,我委认为,水权交易立法时机尚不成熟。同时,我委建议,政府相关部门可积极开展调研,选择1—2个具备水权交易条件和基础的流域开展水权交易试点工作,积累经验,先通过部门规范性文件或政府规章对水权交易予以规范,待条件成熟后,再将该立法项目列入常委会立法规划,启动立法程序。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福建省人大常委会农业与农村工作委员会

2014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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