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省十二届人大二次会议第21号议案办理情况的报告

09.10.2014  11:25

省人大常委会:

省十二届人大二次会议期间,陈展弘等10名代表提出“关于制定《福建省湿地保护条例》的议案”(第21号),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决定,由农业农村工委办理。接到该议案后,我委发函征求了省林业厅的意见,并与相关部门进行讨论研究。现将办理情况报告如下:

我省湿地资源丰富,现在面积87万公顷,约占全省陆域面积7%。湿地类型齐全,包含近海和海岸湿地、河流湿地、湖泊湿地、沼泽湿地、人工湿地5类21型。湿地动植物种类繁多,其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63种,省重点保护动物69种,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21种。2005年,省政府出台了《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湿地保护管理的通知》,进一步强化湿地资源保护管理工作。近年来,我省共建立了30个湿地类型自然保护区(小区),4个国家湿地公园,保护湿地面积达15万公顷,约占全省天然湿地的17%,湿地保护管理工作呈现良好势头。但是,我省湿地保护也面临许多问题,非法围垦、开垦、填埋湿地现象屡禁不止,现存的天然湿地仅为历史上湿地总面积的1/3左右;擅自阻水、排水和采砂、开矿、取土、烧荒,以及湿地污染日益加剧;非法采伐林木、猎捕野生动物等破坏动植物行为时有发生;盲目引进外来物种,导致一些湿地生态系统严重失衡等。由于我国湿地保护法律法规不健全,管理部门众多且缺乏统一的协调机制,保护管理工作也难以真正落到实处。因此,为有效保护湿地资源,规范湿地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开展湿地保护立法是非常必要的。

省人大代表十分关注我省湿地保护立法工作,已多次提出加快制定我省湿地保护地方性法规的建议和议案。多年来,省人大常委会一直高度重视湿地保护立法工作,我委也提前介入法规起草和调研工作,派人参与了省林业厅、省政府法制办组织的立法调研。《福建省湿地保护条例》曾列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五年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再次将该条例列入本届人大常委会五年立法规划预备项目。省林业厅于2003年委托福建农林大学组织起草条例草案,并对草案进行反复的调研、论证和完善,但由于湿地管理涉及的部门较多,意见不统一,协调难度大,影响了立法进度。2010年初,鉴于湿地保护工作的迫切性,省林业厅再次启动湿地保护立法工作,并于当年11月向省政府法制办报送了《福建省湿地保护条例(送审稿)》。目前,省政府法制办与省林业厅联合成立了湿地立法项目工作小组,立法工作正按计划有序推进。我委已安排专人,提前介入,了解立法进展情况,参与立法的调研论证修改工作,争取尽早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福建省人大常委会农业与农村工作委员会

2014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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