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出台排污权交易收费相关标准

07.10.2014  10:27

      日前,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核定我省初始排污权指标有偿使用费收费标准。自今年9月5日起执行,执行期为两年。

 

        排污权是指排污单位经核定、允许其排放或交易的主要污染物的权力,包括初始排污权和可交易排污权。经核定的初始排污权收费标准为: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收费标准分别为每年1300元/吨、1500元/吨、800元/吨、1100元/吨。对鼓励发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或污染物产生指标达到国家清洁生产标准一级水平的建设项目等,有偿使用费按50%缴纳。

 

        排污权交易价格以市场价格调节为主,但不得低于初始排污权指标有偿使用费收费标准。

 

        此外,省物价局配套制定了排污权交易服务收费政策,于9月16日起执行,试行期一年。具体标准为:交易金额在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下的按3.5%收取;交易金额在500万元—1000万元之间的按3%收取;交易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按2.5%收取;单笔交易服务费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收取。收费标准由交易双方分别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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