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出台免费师范毕业生履约管理办法

04.02.2016  10:31

  日前,省教育厅印发《福建省部属师范大学免费师范毕业生履约管理办法》,免费师范毕业生如果不落实就业岗位后,由任教学校所属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监督其履约情况,督促其诚信履约,为每一位免费师范毕业生建立诚信档案,将毕业生工作表现及流动情况记入诚信档案。

  本办法适用于与省教育厅签订《师范生免费教育协议书》的本省生源部属师范大学免费师范毕业生,以及按要求办理跨省就业手续,跨入我省就业的外省生源免费师范生毕业生的履约管理。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办理解约手续:经所在高校或省教育厅指定的三级甲等医院按照教师资格认定体检标准检查确认,因身体原因不适宜从事教师职业的;因其他个人原因主动解约并承担相应违约责任的。

  按照要求,应届免费师范毕业生解约手续要在毕业后一个月内办理,应按规定向省教育厅退还国家核拨的师范生免费教育费用,并缴纳该费用50%的违约金;已就业的免费师范毕业生解约,应在离开教育岗位之日后一个月内办理,按不足服务年限(包括离开当年)每年10%的比例,一次性退还国家核拨的师范生免费教育费用,并缴纳该费用50%的违约金。

  免费师范毕业生违约要承担责任:免费师范毕业生服务期内未办理解约手续擅自辞职离校,或未经省教育厅批准擅自更换工作岗位自主择业的,由任教学校所属教育行政部门通知人事部门冻结其人事档案并将违约情况上报省教育厅学生工作处;免费师范毕业生违约情况将在核实后记入“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免费师范生管理系统”、人事档案、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布;免费师范毕业生逾期未办理解约手续的,逾期后须每天按师范生免费教育费用及违约金总和的1‰的比例支付滞纳金。

  据了解,我省生源免费师范毕业生依法取得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和教师资格证书后,应按《师范生免费教育协议书》规定回我省中小学校(含幼儿园、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等)任教不少于十年,履行约定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