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体育局印发《关于选派省优秀运动队教练员支持基层少体校训练教学工作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02.07.2015  18:24
  概    要 

印发《关于选派省优秀运动队教练员支持基层少体校训练教学工作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设区市体育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省各运动管理中心、局相关处室:

现将《关于选派省优秀运动队教练员支持基层少体校训练教学工作的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你们遵照执行,支教工作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反馈。

 

 

福建省体育局

2015年6月26日

 

 

关于选派省优秀运动队教练员支持

基层少体校训练教学工作的暂行办法

 

根据2015年全省体育工作视频会议精神,为促进我省竞技体育的发展,建立选派省优秀运动队教练员支持基层少体校训练教学工作制度,结合我省支教的有关规定和体育发展的实际需要,制定本办法。

一、选派对象及支教期限

(一)省优秀运动队本周期没有聘任的教练员,以及长期待岗的教练员;

(二)近三年以来,经组织批准转任的教练员;

(三)运动成绩符合转任实习教练员条件,有教练员发展潜质,本人愿意到基层体校任教练的停训运动员。

支教期限为一年。

二、有关待遇

(一)在支教期间,支教教练的组织人事、工资关系均保留在省运动中心,享受原单位绩效工资、福利待遇。

(二)所在体校负责支教教练的管理工作,为支教教练提供必要的工作、学习和生活条件。

(三)支教教练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

1、支教教练员出发前可一次性领取日用品购置费3000元;在支教期间,可享受每人每月1500元的补贴,根据运动项目开展情况,支教单位可申请支教项目训练器材补助费5万元。组建“三大球”项目队伍,经省体育局注册的,再给支教单位15万元的项目扶持经费。

2、在苏区县、省贫困县等县级少体校支教的,每个月增加1000元艰苦地区补助费。

3、省优秀运动队运动员转任教练员,必须经过支教,并把支教经历作为教练员职称评审的必要条件。在支教期间表现突出的,年度考核评为“优秀”的,评先评优、晋升和聘任教练职务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予以考虑。

4、符合《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体育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运动员文化教育和运动员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12〕138号)安置条件的运动员身份支教教练,所在少体校需要,本人愿意,省体育局将积极协调当地政府采取简捷有效的方式招聘到基层少体校工作。

三、支教教练的管理

(一)支教教练进行双重管理,以支教体校管理为主,按本校教练的同等要求,加强支教教练的管理。

(二)省运动中心通过定期考核和经常性随机抽查办法,配合支教体校对支教教练进行管理。根据支教体校的考核意见,结合支教教练在支教期间的实际表现,运动队对支教教练进行量化考核排序,确定其年度考核等次,发放其绩效工资。

(三)支教教练要自觉接受支教体校的管理,认真完成支教体校安排的训练、教学等工作任务,严格遵守支教体校的出勤规定和教职工请假制度,按支教体校要求参加有关活动。

(四)在支教工作结束时,支教教练应提交个人工作总结(或论文一篇),支教体校和主管部门组织鉴定。组织鉴定存入其个人档案,作为其年度考核、评优评先、评聘教练职务等的重要依据。

四、职责分工

省优秀运动队支教教练员的选派、分配工作,具体分工如下:

局人事处负责支教的牵头工作,做好支教人员的分配及年度经费预算编制工作,并协助相关单位做好考核工作;

局竞技体育处负责协调省优秀运动队中选派支教人员,进行资格把关和审核;

局青少年体育处负责协调、统计上报基层少体校所需支教人员的项目、数量和分布情况,组织开展支教教练的岗前培训工作;

局体育经济处负责支教经费的预算审核上报,待财政预算批复后拨付相关单位;

省各运动管理中心负责每年有计划选派支教教练,对支教教练进ENT: 2em; FONT-SIZE: 10.5pt">基层少体校负责支教教练员的管理、使用和生活保障,及时反馈支教工作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