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社厅关于加强 职业培训提升产业工人队伍素质十七条措施的通知

09.11.2015  15:39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省人社厅制定的《关于加强职业培训提升产业工人队伍素质十七条措施》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0月12日 关于加强职业培训提升产业工人队伍素质十七条措施 省人社厅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14〕19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若干意见》(闽政〔2015〕46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措施。 一、构建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体系 (一)加强新增劳动力职业技能培训。 开展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各级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要根据区域产业发展和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的实际需求,积极组织实施“农民工职业技能提升计划”,开展多种形式的就业技能培训,到2020年组织农民工技能培训100万人次。(责任单位:省人社厅、教育厅、财政厅) 开展城乡新成长劳动力劳动预备制培训。依托有条件的技工院校、职业院校积极组织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等新成长劳动力参加1~2个学期的劳动预备制培训,以提升城乡新成长劳动力技能水平和就业能力。(责任单位:省人社厅、教育厅、财政厅) 组织退役士兵免费职业技能培训。组织动员退出现役2年内的退役士兵参加职业技能培训,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主要由民政、教育和人社部门认可的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和具备条件的职业培训机构承担,承训机构要以强化初、中级技能培训为主要内容,使每个参训退役士兵都能掌握一门职业技能,实现技能就业。(责任单位:省民政厅、教育厅、人社厅、财政厅) 建立企业用工培训对接机制。将经认定的重点项目、龙头企业列入重点用工保障企业名单,各级人社部门根据企业提出的用工人数、吸纳人员类别、技能等级等需求,分层次实施针对性、实用性服务,为企业提供用工保障。支持各地园区管委会、行业协会依托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培训机构、产业技工培养基地等,建立用工培训对接平台,促进职业培训与产业发展紧密结合。(责任单位:各级人民政府(含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下同),省经信委、发改委、国资委、人社厅、教育厅、商务厅) (二)全面推动企业开展职工岗位技能提升培训。 落实企业职工培训制度。引导企业积极开展岗位适应性培训和在岗技能提升培训。规模以上企业要有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组织实施职工职业技能培训。企业要依法履行职工教育培训和足额提取教育培训经费的责任,一般企业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1.5%足额提取职工教育培训经费,从业人员技能要求高、实训耗材多、培训任务重、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可提取2.5%,并将其中的60%以上用于一线职工技能提升的教育和培训。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大推行职业培训经费直补企业政策的力度,引导企业贯通职工从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到技师、高级技师的成长通道。企业未依法提取职工教育经费的,不得享受政府推进企业职工培训的各项政策资金补助。企业用于一线职工培训资金超过职工工资总额2.5%的,超出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作为职工培训的补贴。对不按规定提取和使用教育培训经费并拒不改正的企业,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依法收取企业应承担的职业教育经费,统筹用于本地区的职业教育。(责任单位:各级人民政府,省国资委、经信委、地税局、教育厅、人社厅,省总工会,省国税局) 推行校企合作培训模式。鼓励龙头企业与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合作共建职业技能实践实训基地。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可与企业共建资产权属明晰的实训基地。经省经信委、教育厅、人社厅联合认定的校企共建示范性实训基地,按照实训基地仪器设备价值的3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符合《划拨用地目录》(国土资源部令第9号)的校企共办的非营利性教学实训场所用地,可以按划拨方式供地。支持学校利用实训场所开展对外生产服务。企业用于实训的生产设备按税法规定计提折旧。鼓励企业投资设立职业院校、技工院校或开展校企合作,为企业培养高技能人才和储备技术工人。所需职业教育培训经费,可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责任单位:省人社厅、教育厅、财政厅、地税局、国土厅,省国税局) (三)构建技能人才培养体系。 重点建设一批技工院校和产业技工实训基地。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和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要根据区域产业发展对技术工人的需求,研究制定技工教育发展规划,以项目建设为引导,加大对具备专业特色、办学水平高的技工院校的建设投入,到“十三五”末,力争在各设区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重点扶持建设1所以上高级技工学校或技师学院,全省重点建设15所办学定位准确、整体实力领先的技工院校,使其在承担本地区产业技术工人和高技能人才培养任务方面发挥重要作用。(责任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和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社厅、发改委、财政厅) 依托技工院校、龙头企业等培训机构,充分发挥现有产业技工培训基地的作用,并在总结第一轮建设经验基础上,规划新一轮产业技工培训基地建设方案。支持工会开展职业培训教育工作,把工会职业技术培训机构建设纳入职业教育中长期规划。(责任单位:省发改委、人社厅、教育厅、财政厅,省总工会) 搭建高技能人才培养平台。鼓励行业和企业建立“首席技师”“金牌工人”制度,设立“技能大师工作室”,通过岗位练兵、技术比武、技术交流、技能竞赛、师徒传授等多种方式发挥名师带徒的作用,加快高技能人才培养。企业对做出突出贡献、得到业内认可的领军人物,可为其申请设立省级、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到2020年,全省建成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500个。支持和帮助有条件的企业创建“劳模工作室”,发挥劳动模范的传、帮、带作用。支持各级人民政府、工会、行业、企业开展职业技能竞赛,建立竞赛结果和参赛职工职业技能等级挂钩制度。(责任单位:省人社厅、财政厅,省总工会) (四)积极开展创业培训。启动“创业八闽”行动计划,鼓励和支持城乡劳动者参加创业培训,年培训3.5万人(其中大中专毕业生1万人),帮助1万人实现成功创业;加快创业培训机构和培训师队伍建设,树立创业培训品牌,全省发展150家专业的创业培训机构,培养1000名创业培训师;加速推进公共创业服务网站建设,2017年建成全省创业项目数据库,为创业者提供创业项目推介服务,提高创业成功率,营造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良好氛围,发挥创业带动就业倍增效应。(责任单位:省人社厅、财政厅) (五)深化闽台职业技能培训交流。发挥闽台“五缘”优势,引进台湾职业培训优质资源,通过闽台职业培训学术交流、证照考试、技能竞赛、校际合作、项目合作等平台,全方位推动闽台职业教育培训交流合作和证书互认。(责任单位:各级人民政府,省人社厅、教育厅、财政厅) 二、深化技工教育改革 (六)坚持“长短结合”办学模式。技工院校、职业院校要根据培养技能人才的办学定位,组织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职业技能培训。面向企业用工需求,组织开展就业前培训、在岗技能提升培训、转业转岗培训等短期培训,培养更多技术工人。各级就业创业服务机构要通过与技工院校、职业院校合作,建立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业培训制度,提高失业人员职业技能,促进再就业。(责任单位:各级人民政府,省人社厅、教育厅、财政厅) 鼓励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和有条件的职业院校开设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提高办学层次,培养高技能人才。建立免学费补助标准或生均财政预算内公用经费标准的动态调整机制,支持开设制造业专业的高级技工班。(责任单位:省人社厅、教育厅、财政厅) (七)推进技工教育体制机制改革。坚持以就业为导向,以职业能力为核心的办学特色,推行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合一,能力培养与工作岗位需求对接,实习实训与顶岗工作融合的一体化教学改革。密切校企合作,技工院校要积极创造条件在企业设立定点实习基地,省级以上重点技工院校要在3家以上企业设立定点实习基地。支持创新“校企双制、工学一体”的产业技能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全日制与非全日制技工教育,组织开展“企业新型学徒制”试点。试点单位采取“招生即招工”或“招工即招生”方式,由企业、学校和学生三方签订协议,明确三方权利义务,探索开展“招生即招工全日制班”或“招工即招生在职双制班”等形式,工学交替贯穿于在校与在企教学实训全过程。政府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安排经费补助企业,从职业教育专项经费中安排经费奖补学校。(责任单位:省人社厅、财政厅、教育厅、地税局) 开展多元投资主体共建技工教育集团改革试点。以行业为主线,以产业、专业、资本为纽带,以技工院校为载体,实施“企业新型学徒制”试点,不断推进技工教育集团化办学。(责任单位:各级人民政府,省人社厅、国资委、经信委、财政厅) 建立中职学校与技工院校同政策、同待遇、同发展的互通机制,落实“统一招生政策、统一招生计划、统一招生代码、统一招生平台”政策。探索建立技工院校学历毕业文凭加职业资格证书培养制度。根据高等学校设置制度规定,支持符合条件的技师学院纳入高等院校序列,鼓励以“一校两牌”的方式,推进技工教育与高等职业教育有效衔接,建立技师学院毕业文凭加高级工证书培养制度,打通技工院校学历的上升通道。具体办法另行制定。(责任单位:省教育厅、人社厅) (八)以产业需求为导向加强专业建设。构建产业发展驱动课程改革机制,以技工院校专业目录为依据,建立专业设置与需求紧密对接、特色鲜明的动态调整机制。鼓励引导技工院校开设与国家大力发展的智能制造、互联网经济、家庭服务等新兴产业相适应的专业,逐步建成一批与我省主导产业、战略新兴产业和地方特色产业发展相匹配的优势专业、新兴专业,实现差异化、特色化的专业建设布局。全省评定20个省级精品专业与60个精品课程,并予以重点扶持。探索建立技工院校技工教育专家委员会,对专业设置和教学改革提供指导、咨询。(责任单位:省人社厅) (九)建立技工院校师资培训和教师聘用机制。实施“技工院校教师素质提升计划”,以建设“双师型”一体化教学的教师队伍为目标,开展师资培训,提升在职教师教学水平和实训实践能力,师资培训经费由同级财政拨补。建立技工院校教师与企业工程技术人员、高技能人才的双向聘用机制。(责任单位:省人社厅、财政厅、编办) 三、建立技能人才激励表彰机制 (十)鼓励企业建立技能人才薪酬挂钩分配制度。对做出突出贡献的优秀高技能人才实行股权和期权激励机制。在关键岗位、关键工序设立“首席工人”“职业技能带头人”职位,实行特岗特薪。企业对获得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的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毕业生可参照高职院校毕业生确定待遇;获得技师职业资格证书的可参照工程师确定待遇;获得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的可参照高级工程师确定待遇。(责任单位:省国资委、经信委、人社厅、教育厅) (十一)落实毕业生待遇政策。技工院校和职业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毕业生可参照高校毕业生享受相关就业补贴政策。对技工院校和职业院校取得高级工、预备技师(技师)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高技能人才,在公务员录用、企事业单位招聘、专业技术人员考试、工龄计算、考核定级、职位晋升、职称评定等方面分别与大专、本科学历人员同等对待。被机关、企事业单位录(聘)用的高技能人才,执行所任(聘)职务(岗位)工资待遇。技工院校和职业院校取得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的工程技术类专业毕业生,可按有关规定参加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聘,构建技能人才成长“立交桥”。(责任单位:省人社厅、教育厅、经信委、国资委) (十二)制定高技能人才的激励政策。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和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要参照鼓励引进高层次人才的做法,研究制定在住房、户籍、子女入学、津贴等待遇方面针对高技能人才的优惠政策。鼓励社会各界和海外人士对技能人才培养提供捐赠和培训服务。对获得“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以及“福建省技能大师”等国家、省级荣誉称号的高技能人才,各级人民政府分别给予相应奖励;获得“中华技能大奖”表彰的人员,可以享受正高职称相应待遇。(责任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和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才办、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 四、建立职业教育培训工作保障机制 (十三)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产业工人队伍素质提升措施的组织实施,将产业工人的培养与使用纳入工作规划,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切实加强职业培训工作的领导,落实责任,形成以政府主导,部门各司其职,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工作推进机制,共同推动职业培训工作健康协调可持续发展,实现“人口红利”向“人才红利”的转化。到2020年,确保全省技能劳动者总量达到700万人以上,高技能人才占技能人才比例超过20%,新进入人力资源市场劳动者都经过中等以上职业教育或技能培训,以满足我省经济转型升级和社会发展的需要。(责任单位: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 (十四)完善财政补贴政策。将公办技工院校正常运行经费纳入财政预算。落实教育费附加不低于30%的比例用于职业教育政策,财政、教育等有关部门根据技工教育情况适当安排相关经费。办理求职、失业、就业等实名制登记的城乡劳动者,参加符合省财政厅、人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社〔2015〕4号)规定的职业技能培训,通过社会化考试获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按规定均可申领相应等级的职业培训补贴。对普通高校、职业院校、技工院校毕业学年学生参加社会化考试获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个人可申请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责任单位:省人社厅、教育厅、财政厅) (十五)鼓励社会力量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探索以政府购买服务成果方式,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类机构及社会力量参与职业技能培训,形成社会化、多元化职业培训格局。建立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办学成效考核奖励制度,以3年为一周期,对规模较大、管理规范、在为企业输送技能人才方面成效显著的,政府以购买成果的形式给予项目建设资金的补助,以补代奖、以投代奖,打造一批优秀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和职业培训项目品牌。企业和个人对技能人才培养进行捐赠的,准予其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时,按国家有关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责任单位:各级人民政府,省教育厅、人社厅、财政厅、发改委、地税局,省国税局) (十六)建立绩效考评制度。要评估就业专项资金在职业培训方面的使用绩效,定期开展产业工人提升计划执行情况督导、检查,建立评价、激励、问责机制,推动各级人民政府履行责任,保障工作进度和成效。(责任单位:各级人民政府,省人社厅、各有关单位) (十七)强化宣传引导。建立和完善优秀高技能人才评选表彰奖励制度。借助技能竞赛、人才表彰、新闻报道等平台,大力宣传党和政府职业培训工作的方针政策,持续开展“劳动光荣、技能宝贵、创造伟大”“技能成就未来”等主题宣传活动,宣传高技能人才的先进事迹,营造尊重劳动、崇尚技能、鼓励创新的良好社会氛围。(责任单位: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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