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对我省饮用水源保护情况报告审议意见办理情况的报告
省人大常委会:
《关于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对〈关于我省饮用水源保护情况的报告〉的审议意见》(闽常综〔2013〕16号)收悉。省政府高度重视,组织省环保厅等部门研究落实,现将办理情况报告如下:
一、关于建立健全饮用水安全保障机制
(一)建立跨行政区域水源保护和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协调机制
省政府2009年时成立省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闽政办〔2009〕141号),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省环境保护厅,具体负责全省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的协调、督促和落实;2010年时进一步明确省环保厅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闽政办〔2010〕47号);2012年时成立省水资源管理委员会(闽政办〔2012〕192号),实行成员单位分工负责制,其中明确省环保厅牵头推进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下一步,我们将进一步加强水源保护和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组织领导,督促地方政府切实落实属地责任,督促有关部门强化监管职责履行,同时支持流域上、下游地区建立协商平台和机制,2012年时厦门、漳州、龙岩市人大常委会协商作出《关于加强九龙江流域水环境保护的共同决定》。
(二)建立健全流域生态补偿机制
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健全完善流域生态补偿机制,去年组织省发改委等部门进行调研并起草了《福建省重点流域生态补偿管理办法(试行)》,拟通过重点流域范围内的地方政府按年度地方公共财政收入一定比例上解生态补偿金、从水电站按上网电量提取生态补偿金、省财政适当增加投入、整合省直有关部门相关专项资金、积极争取中央财政转移支付等筹集资金用于重点流域生态补偿,并按照森林生态、水环境综合评分因素分配重点流域生态补偿资金,调动地方政府保护生态和治理环境的积极性。省政府已多次专题研究该办法,待进一步修改完善后将尽快印发实施。
二、关于加强水源环境保护和监管
(一)进一步明确地方政府饮用水水源保护责任
省政府《关于加强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的意见》(闽政〔2009〕16号)明确流域各级政府是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的责任主体;2011年,《福建省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从立法层面明确地方政府应对辖区流域水环境质量负责。省政府将水源保护相关要求纳入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督促地方政府履行水源保护责任。目前,省政府组织省环保厅研究起草《关于深化水源保护和重点流域水环境整治的若干意见》,将进一步明确地方政府水源保护、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的责任。
(二)继续落实部门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一岗双责”要求
1加强水质监测和执法检查。继续组织实施《福建省环境监管能力建设三年行动方案(2013—2015年)》(闽政〔2013〕41号),通过标准化建设,进一步提升环境保护部门水质监测、执法检查和应急处置能力。省环保厅2014年第一季度组织开展了全省范围,尤其是重点流域、饮用水水源地等敏感区域、关键部位的化工和涉重金属等企业环境安全隐患大排查,对排查发现的问题督促限期整改、依法查处;继续推进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组织编制实施2014年度闽江、九龙江、敖江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计划。
2合理布局饮用水水源地产业。省政府出台《关于全省石化等七类产业布局的指导意见》(闽政〔2013〕56号),对环境保护和生产要素要求较高的石化、水泥、冶金、印染、制浆造纸、船舶、汽车等七类产业及平潭综合实验区等十个重点区域发展布局提出要求,明确生态敏感区和重要生态功能区禁止布局的行业。省政府将组织省直相关部门加强对该指导意见实施情况的跟踪分析和指导监督。
3城镇污水垃圾处理。多措并举推进城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截至2013年,全省建成城镇污水处理设施118座,日处理能力418万吨,建成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70座,日处理能力25万吨。在此基础上,2014年将新扩建一批城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重点抓好已满负荷的污水处理厂扩建及三明、南平、平潭、闽侯等进度滞后的垃圾焚烧处理项目。省政府出台《关于加快推进乡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闽政C2013357号),明确省级综合改革建设试点镇要在2014年上半年建成污水处理设施、“六江两溪”流域沿岸1公里范围内的乡镇要在2015年底前建成污水处理设施等目标任务。
4工业园区污水集中处理。大力推进工业园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截至目前,全省100个开发区128个片区中有79个开发区105个片区实现污水集中处理。对其余21个开发区23个片区,明确由省商务厅组织逐个督促加快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确保2014年省级以上(含省级)工业园区全面实现污水集中处理、2015年省级以下工业园区全面实现污水集中处理。对工作推进不力、未按期完成的,实行园区限批和摘牌。
5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省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规范生猪养殖业管理的通知》(闽政办〔2013〕141号),组织编制生猪养殖发展规划,统筹考虑区域环境承载能力及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要求,科学确定生猪养殖规模,合理划分禁养区、限养区和可养区;坚持堵疏结合、拆建并举、拆小建太原则,加快淘汰生猪散养,坚决拆除禁养区内的养殖场;推广生猪标准化生态养殖技术,开展生猪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活动,推进病死猪无害化处理。
6建筑饰面石材污染整治。2009年省政府出台《关于加强建筑饰面石材行业综合整治的意见》(闽政文〔2009〕160号),2013年又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敖江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的意见》(闽政办〔2013〕10号),进一步加大综合整治力度,突出矿山开采整顿、加工企业整顿、集中区规范建设管理、石材废料堆放场整治等重点。省直有关部门将继续按照职责分工督促地方政府落实综合整治要求和任务。
7应急饮用水源建设。省政府出台《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实施意见》(闽政〔2013〕11号),进一步明确通过采取统一规划、统一管理、统一调配、统一监控等措施,加强水资源的宏观管理。《福建省水资源条例》已列入省政府2014年立法计划(闽政办〔2014〕6号),拟从立法角度督促地方政府加强备用水源建设。省水利厅加快推进水库建设,增强供水应急能力,目前5座大型水库、28座中型水库的前期工作均有序推进,并积极争取列入国家水库建设规划。
三、关于提升城镇供水安全保障水平
近年来,省政府组织省住建厅督促各地加快推进超期运行、漏损严重供水管网和厂区工艺不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自来水厂的改造。2013年全省新改建供水管网约1600公里,新增供水能力24万吨/日。今年,省政府将供水管网改造纳入宜居环境建设行动计划(闽政文〔2014〕13号),明确今年新改建供水管网1000公里。
四、关于强化农村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
加快推进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2013年全省完成投资195亿元,解决了400万人饮水安全问题。省水利厅、发改委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的通知》(闽水农水〔2013〕13号),从提高规划水平、加快工程建设、强化建后管理、加强监督检查等方面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
2014年,省委、省政府将实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列入2014年为民办实事工作,计划总投资127亿元用于解决260万人的饮水安全问题;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城乡基础设施提升行动计划实施方案(2014—2015年)》(闽政办〔2014〕10号),明确提出2014、2015年两年力争完成投资17亿元。继续加强农村供水水源、配水管网、净化消毒设施建设,解决农村居民饮水不安全人口354万人,争取提前完成“十二五”规划目标。
五、关于加强水源水质安全管理
(一)加强水质监测能力和平台建设
2013年,省政府批准组织实施《福建省环境监管能力建设三年行动方案(2013—2015年)》和《福建省水资源环境统一监测管理平台建设规划》。2013—2015年计划投入149亿元,加强基层环境监管能力建设,全面提升监测监控水平。其中,省级财政计划投入154亿元,建设全省水资源环境统一监测系统,形成涵盖我省主要水域的监测格局。同时,加大投入提升各级疾控、卫生监督机构饮用水检测能力。组织省住建厅督促宁德市、平潭综合实验区本级供水企业2014年底前达42项常规检测指标,督促供水规模较大或有条件的县(市)供水企业进一步强化水质检测能力。组织省水利厅2014年起开展农村饮水安全水质检测中心建设,提升技术装备水平和水质检测能力,力争到2015年基本实现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区域水质检测中心全覆盖。
(二)强化自来水厂、水库水源地等安全管理
组织省环保厅开展湖库型水源地环保专项检查,督促地方政府及时整改;组织省住建厅完善供水企业评估考核体系和供水行业专家库,开展评估考核和水质督查等工作;组织省林业厅开展水库水源地植树造林,优化水库水源地重要生态区位公益林布局,鼓励将水库水源地保护区范围内森林、林木划入生态公益林区域;组织省水利厅开展水库水源地水资源保护建设工作,目前15座水库水源地保护建设工作已完成、10座水库水源地保护建设工作正在推进,2014年计划投入1500万元用于水库水源地保护建设。
六、关于组织开展全省水源环境状况综合评估工作
已组织环保、水利部门开展水源环境状况综合评估,将按要求在6月底前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全省水源环境状况综合评估工作情况。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14年3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