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义务教育条例提交二审

25.11.2015  15:48

  《福建省义务教育条例(修订草案)》昨日提交省人大常委会会议二审。二审稿增加规定:招生范围有调整的,应当召开听证会,听取社会各界代表的意见和建议。

  近年来,有关义务教育学校招生的范围划定一直是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问题。在初审中,有委员就提出,应当提高义务教育学校招生范围划定的透明度,保证群众的知情权。为此,二审稿增设了听证的相关规定。

  二审稿针对“教师的从业禁止问题”也增加了规定,即“教师不得从事有偿补课活动或者强制、变相强制学生参加有偿补课活动”、“教师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利益,向学生推销教辅读物或者其他商品;不得索要或者收受家长、学生财物”。

  同时,对于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义务教育保障问题,二审稿增加规定: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维护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校的合法权益,确保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编班、学籍管理、奖惩和升学等方面与所在学校其他学生享受同等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