涵江法院:盗窃2包泡面1件T恤 换来有期徒刑半年
23.10.2014 13:52
本文来源: 法院
据笔者从涵江法院经办人处了解到:现年26岁的郭某(云南人),从中专毕业后便在全国各地打工,今年来莆田市涵江区江口找工作,因之前所找工作又累挣得又少,日常生活都成问题,心情郁闷,便想走歪道找点钱花。
今年2月的一天2时许,郭某伙同一李姓男子(另案处理)商量至涵江区赤港农场中港路景博园去盗点东西换钱,翻墙入园后进入林某在该园内搭建的活动房内翻找财物。谁知,房内没有值钱的东西,只有2包方便面,郭某心想,有泡面吃也行总比肚子饿着强,便将方便面盗走,逃离现场。同年5月8日19时许,郭某因肚子饿再次翻墙进入活动房内翻找财物。后在活动房的卧室内盗走主人的一件白色“VOLLENDS”牌T恤衫(经鉴定,价值30元),逃离现场。
2天后,郭某身着盗来T恤衫时,被屋主发现并报案。随后公安机关将郭某抓获归案。所盗T恤衫已归还屋主。
据办案法官介绍:郭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或单独采取秘密手段两次入户窃取他人财物,计价值30元及未作价格鉴定的2包方便面,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为什么只盗窃2包方便面和1件价值30元的T恤,也要被判刑?据介绍,一般构成盗窃罪的盗窃数额至少在3000元以上。但有几个例外,如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等。具有上述几种情形,不管盗窃多少,都会定罪判刑。2011年5月1日正式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八)》中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故法院以郭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半年,并处罚金1000元。 责任编辑:曾还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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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10.2014 13: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