尤溪法院:小偷小摸以盗窃次数论罪 男子偷四辆自行车被判刑
17.07.2014 20:20
本文来源: 法院
2013年8月10日, 被告人纪某来到泰然花园楼下,在停放自行车处来回走动,寻找下手的目标。经过踩点后,纪某锁定了一辆红白色相间的美利达牌自行车,他迅速取出撬锁工具,仅用3分钟时间便将车锁打开。随后,纪某若无其事骑着自行车离开现场。 8月10日以后,王某以同样手段,在同一地点,又盗窃了3辆自行车。2013年12月,纪某被其父亲扭送至公安局。王某交待了四次盗窃的自行车的经过,均被他以20元的低价卖给收废品的。
尤溪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纪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4次,盗得他人财物价值计人民币5897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纪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纪某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纪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被告人纪某犯罪所得赃款继续予以追缴,没收上缴国库;被告人纪某犯罪所得赃物继续予以追缴,返还被害人,无法追缴的,责令被告人纪某退赔被害人。
刑法修正案(八)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盗窃案件的相关司法解释,两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就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构成不以盗窃数额入罪的非数额型盗窃,应当以盗窃罪论处。本案中纪某,一年内盗窃四次,就属于“多次盗窃”, 不以盗窃数额入罪,就能构成盗窃罪。刑法修正案(八),对于打击小偷小摸、公交车扒窃、携带凶器入户盗窃等犯罪加大打击力度,保护市民生命财产安全。 责任编辑:曾还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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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2014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