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部门要在法律中一一列出

17.07.2015  10:08

本报讯 记者朱宁宁 监管责任落实不到位,是长期以来环境保护工作中存在的重要问题。近日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上审议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时,一些常委会委员提出,要落实监管责任,必须进一步细化大气污染防治监管职责,切实解决监管工作“说起来重要、干起来次要、忙起来不要”的问题。
  韩晓武委员说,对各有关部门在大气污染防治方面的职责,现在并非无法可依,而且职责分工还是比较明确的,现在重要的问题是执法监管责任落实不到位。特别是环保执法受地方保护、人情干扰影响,执法不严、违法不究、以罚代管、只罚不管问题突出。一些地方排污收费标准远低于治污成本,排污费收取不规范,少征、漏征现象普遍存在。一些地方环保部门执法不严,处罚违法行为执行罚款额下限,不能有力打击违法行为。采取切实措施严格落实监管责任,成为十分紧迫的问题。
  “现在总的来看,在监督管理方面的条款制定还有很多欠缺,尤其是在区域大气污染问题方面要细化体制、机制方面的内容。”马志武委员建议,要区分各自的责任,统一规划,协调执法,要统一举报机制、监测应急机制、污染排放总量分配体制以及排污交易体制等。
  “修订草案第三章对环保部门的大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提出了很多要求,但事实上大气污染防治是综合性的,对各部门来讲有各自的责任,现在修订草案除了第二十七条规定‘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和完善大气污染损害评估制度’之外,其他部门的职责在修订草案中没有说清楚。”马志武说。
  马志武指出,大气污染防治法二审稿是环境保护法的一个简单细化,仍不够深化,建议在进一步修改中要结合大气污染的特殊性,对环境保护法予以深化、创新。要从源头上解决违法成本低、执法难的问题,达到用法律保护生态环境的目的。
  在黄伯云委员看来,负责大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的单位在法律中必须要明确。现在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是,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公布举报电话,方便公众举报。建议把谁负责监管、具体职责讲明讲清,把监管部门很明确地列出来。
大气污染联合防治成共鸣与会人员建议 重点区域跨省由国务院牵头协调
  本报讯 记者朱宁宁 近日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上审议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时,一些常委会委员对联防联治提出建议,认为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联合防治势在必行,应进一步明确此项工作的职责范围和工作程序。
  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设立了“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专章,规定了由国家建立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机制,统筹协调区域内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规划、统一标准,明确协同控制目标。
  “目前修订草案中关于建立联防控制机制的规定过于原则,重点区域内联合防治工作由谁牵头和协调,各地和各部门如何联动,出现问题由谁裁决,缺乏明确的组织保障和联动机制的具体规定,操作性不强。”孙宝树委员建议完善细化第五章“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中联防联控机制的有关内容,明确国家根据重点区域的范围设立协调机构,负责统一协调、监管重点区域内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并明确其职责范围和工作程序。其中,对于协调机构的设立和工作程序的制定、重点区域跨省的由国务院负责,重点区域省内跨市的由省级人民政府负责。
  修订草案第八十三条规定,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国家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内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重点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和大气承载能力,制定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行动计划,明确控制目标,优化区域经济布局,统筹交通管理,发展清洁能源,提出重点防治任务和措施,促进重点区域大气环境质量改善。姒健敏委员建议在该条中再增加一条规定,“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内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大气污染防治协调合作机制,实行定期协商,统一大气污染防治政策标准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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