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公司副总受贿8万元 给违规施工“开绿灯”

15.07.2014  11:29

  福州新闻网7月15日讯 赵某利用监理某铁路项目的工作便利,收受了建筑公司送上的8万元钱,故意对施工方的违规行为“开绿灯”。日前,福州铁路运输法院以受贿罪判处他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

  赵某原是北京一家监理公司的副总经理,2010年5月至2013年9月期间,他受所在公司的指派,担任京福铁路某项目部中方项目负责人(项目副总监理工程师)。

  2011年11月,福建某建筑工程劳务公司因在京福客专某隧道斜井工程施工中违规作业,存在安全质量问题,被责令整改。赵某接受该公司老板林某的请托,在该公司未整改到位的情况下,为该公司继续违规施工提供帮助。为感谢他的关照,林某送上了3万元钱。

  2012年5月,这家建筑工程劳务公司因在施工中存在严重安全隐患,被责令暂停施工。该公司老板林某故伎重施,向赵某求助。赵某在该公司未整改到位的情况下,为该公司继续违规施工提供帮助。为此,林某又送上5万元给他。

  2013年底,赵某得知林某举报其受贿,遂从北京赶到福州接受办案部门的调查。在此期间,他如实供述上述受贿事实,并退出了全部赃款。

  福州铁路运输法院经审理认为,赵某身为国有公司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应以国家工作人员论,在履行高铁工程项目建设监理职责过程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贿赂,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根据他的犯罪性质、情节和悔罪表现,遂对其适用缓刑。

  (福州晚报记者 陈鸿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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