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所部门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监所部门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吴卫兵 李国标
羁押必要性审查是新修《刑事诉讼法》新增的一项重要检察业务。2013年以来,永定县人民检察院积极探索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本文从保障在押人员合法权益角度,结合本地做法,对监所检察部门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进行探讨,分析监所部门开展羁押必要性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监所部门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的建议,以期推动该项工作更进一步发展。
一、羁押必要性审查的理论基础
逮捕是刑事诉讼中最严厉的强制措施,逮捕后将剥夺公民的人身自由,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产生较长时间的羁押,如果逮捕措施适用不当,则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基本人权造成严重侵害。新刑诉法第93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这是基于诉讼监督职能的羁押必要性审查。新刑诉法第95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这是基于诉讼职能的羁押必要性审查。《刑诉规则》第615条规定,对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办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对羁押期限和办案期限的监督由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负责。《刑诉规则》第617条,监所检察部门可以在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全过程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这为监所检察部门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和支持。这一新制度的设置,以保障公民基本人身权利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打破了“一捕了之”的实践困局,加大了司法机关对未决羁押的审查力度,将对限制人身自由的审查从逮捕这一起点延伸到捕后羁押全过程,在保障诉讼的同时控制和减少羁押,一定程度上体现了捕、押的适当分离,成为本次刑诉法修改的一大进步与亮点。
二、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的基本情况
新刑诉法实施后,监所检察部门积极探索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 一是细化审查的启动程序。监所检察部门与侦监、公诉等部门协调配合,细化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启动程序,规定监所部门可以依职权主动审查,也可以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申请进行被动审查,在审查的频次和间隔期限上,可以一个月定期开展一次,也可以根据需要对特定案件启动审查程序。二是限制案件范围。将审查范围重点放在特殊主体(如70周岁以上老年人、未成年人或在校生)犯罪、具有刑事和解空间的轻伤害案件、交通肇事等过失犯罪案件、审查逮捕阶段即发现犯罪嫌疑人患有疾病、怀孕或哺乳自己婴儿妇女等案件。三是强化审查的程序。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时应当听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意见,应当听取被害人意见。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请被动审查的案件,明确规定启动听证程序,听证应围绕羁押的必要性,由有关各方充分表达意见,表明立场。四是在严格审查标准。参照逮捕的适用条件同时辅之以犯罪嫌疑人在押期间的表现作为考量因素,结合犯罪嫌疑人犯罪性质、犯罪情节、主观恶性、悔罪表现、以往遵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等情况,综合评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逃避侦查、起诉、审判的可能性,重新违法犯罪的可能性,影响诉讼的可能性。五是建立说理制度。无论是继续羁押还是解除羁押,应当将理由和依据对当事方进行必要解释,以获取各方的信赖和尊重,加强被害人权益的保障机制,建立捕后变更强制措施“被害人告知”制度,稳定被害人情绪,避免其上访,减少社会不稳定因素。2013年1月11日,犯罪嫌疑人张治安因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被公安机关刑拘,入所后,2月4日至7日,发现张治安出现尿血现象,经治疗后不见好转,驻所检察部门及时提出加强治疗的建议,并将张治安的情况向办案部门反映,3月29日,案件移送本院公诉部门审查起诉,监所检察部门及时与公诉部门联系,建议联合开展对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经永定县医院对张治安做化验,B超检查,膀胱镜等检查后,县医院出具张治安患膀胱癌的医学鉴定结论,4月17日依法及时给张治安办理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目前该院共对3名犯罪嫌疑人进行了羁押必要性审查。
三、监所部门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面临的困境,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对于基层监所部门来说是一项新的工作,正处于探索开展阶段。因此,在开展过程中还存在一定的困难:一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对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认识不够。在羁押必要性工作开展过程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往往只是提出改变强制措施的请求,对于羁押必要性审查不能完全理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亲属不能理解羁押必要性审查与改变强措施到底有何区别,在他们看来只要能将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放出来就可以了。这也为监所部门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带来了思想上的障碍。二是监所检察部门对案件事实及证据情况不能全面掌握,增加了审查难度。虽然说监所检察部门对于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基本情况有较为持续、全面的掌握,但对于案件的事实和证据变化情况却很难掌握,及时通过侦监部门、起诉部门了解案件情况,也需要时间和力量,为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增加了一定的难度。三是基层检所检察部门力量薄弱,增加了工作难度。目前,基层县院监所检察部门基本都是配备检察干警较少,而且出现老龄化现象。而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又是一项新业务,大大增加了监所检察部门的工作量,现有干警配备较难满足工作需要。
四、对开展羁押必性审查工作的建议
一是加大宣传力度。从目前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情况看,当事人提出羁押必要性审查的申请数量较少,检察机关应加大对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的宣传力度,扩大群体知晓面。对逮捕的每一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由在三日内告知其有权利向办案机关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并制作告知笔录和告知书。二是建立有无羁押性必要证据审查制度。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后,由案件承办人向公安机关侦查部门及人民检察院侦查、侦监、公诉、案管部门和人民法院刑事审判部门了解被逮捕后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罪名、事实、情节,包括侦查取证进展情况,犯罪事实是否已经查清,以及是否有认罪、悔罪、坦白、自首、立功、积极退赃、赔偿被害人、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等情节,还包括案件证据是否发生重大变化,可能证明其无罪或者被判处缓刑、管制、拘役、免予刑事处罚,在本地有无固定居所、工作单位和家庭情况,是否具有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等情况。着重审查有无羁押必要性的证据材料。三是大力加强监所检察队伍建设。深入开展岗位素能全员培训、专项业务培训等活动,着力提高监所检察干警综合执法能力。要结合当前开展的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对照“两提升五过硬”的新要求,认真开展监所检察岗位练兵活动,积极探索和实践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着力提高干警的业务素质和执法办案水平。要充实监所队伍的力量,对监所检察干警进行定期轮岗,对新招收的检察干警,先到监所部门锻炼一年以上,同时加强纪律作风建设,不断加强队伍纪律作风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