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所检察环节发现纠正冤假错案及防范对策

13.06.2014  20:05

 

 

                            作者: 巫永发     李国标

 

2013年7月3日,高检院作出授予张飚同志全国“模范检察官”荣誉称号的决定,监所检察厅立即向全国监所检察部门下发通知组织开展向张飚同志学习活动。监所检察部门作为检察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发现冤假错案的职责与独特的职能优势,探索监所检察部门的发现冤假错案的途径与防范对策有利于传播监所检察正能量,维护司法权威,提升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 

  一、监所检察部门发现冤假错案的职能优势 

监所检察部门基于派驻监管场所的优势,可以直接、全过程接触被监管人员,同被监管人谈话、询问、讯问,当面听取和受理被监管人员及其亲属直接提出的申诉、控告和举报,受理服刑罪犯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不服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同时,监所检察监督贯穿刑事诉讼的全过程,从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查起诉监督到审判监督、执行监督等,直接或间接参与到刑事诉讼过程的方方面面,有利于随时发现和提出纠正冤假错案。而且,与办案部门相比,监所检察部门具有中立属性,很少受部门利益和办案单位的羁绊,有利于及时防止和纠正冤假错案。正因为此,监所检察在发现和纠正冤假错案过程中具有独特的优势。从前几年发现的佘祥林案、马廷新案到这两年发现的如赵作海案、李怀亮案、张高平、张辉叔侄案等多起产生较大影响的冤假错案,这些冤假错案的发现和平反昭雪,都是和监所检察部门的 工作 努力分不开的。

特别是浙江张高平、张辉叔侄涉嫌强奸致人死亡冤狱近十年冤案的平反昭雪,以张飚为代表的新疆石河子市检察院监所检察干警,立足监所检察职能,通过巡视检察首先发现并受理张高平的申诉,通过谈话感到案件疑点向主管领导汇报,多次通过正当途径转寄张高平的申诉材料,对推动案件立案复查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以张飚为代表的监所检察干警先进事迹的榜样激励,除了职业良知和职业忠诚等方面的启示,从方法论意义上,极大树立了监所检察部门预防和纠正冤假错案的信心,要坚持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坚持依法监督,规范监督,敢于监督,善于监督,把严防冤假错案发生作为监所检察工作必须坚决守住、不能突破的底线,切实履行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监督职责,及时发现冤假错案线索,认真做好严防冤假错案相关工作。

二、监所检察环节发现冤假错案线索的主要途径 

  (一)从在押人员异常的行为表现、申诉、翻供现象中去发现 

  身负冤假错案的在押人员,由于心理上不平衡,常常会有较大的抵触情绪,存在异常的行为表现,普遍有申诉或翻供现象。河南“奸杀少妇案”的秦艳红在看守所里天天都在发愣,有时禁不住号啕大哭;浙江“强奸致死案”的张高平在服刑期间一直为自己的案子申诉,他的申诉书足足可以装满一麻袋;重庆“奸杀小保姆案”的童立民多次“承认杀人”又多次翻供,并一直喊冤;黑龙江“杀人案”的史延生,在案件的侦查、审理过程中曾多次翻供;云南“奸杀分尸案“的孙万刚不断申诉,其最早的申诉材料是咬破了自己的手指,用血写成。幸运的是,张高平的异常行为引起石河子市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官的高度重视,并坚持帮助其申诉,后浙江“强奸致死案”得以翻案。 

  监所检察官应重视在押嫌疑人异常的行为表现,尤其是要重视对原判刑罚不服甚至诉说有冤情罪犯的申诉,深入细致地了解原因,必要时调取有关案卷材料进行审查,从中发现刑事冤假错案。 

  (二)从死刑犯执行前的言语表现、教育感召谈话中去发现 

  一方面,对确实存在冤假错案的死刑犯来说,其不想死的不明不白,会在执行前提出无辜、冤枉等类似言语表现。湖南“杀人碎尸案”的滕兴善被押赴刑场执行枪决,临刑前,执行人员问他还有什么遗言,滕兴善大声说:“我没有杀人!我是冤枉的!”监所部门受理此类申诉案件或遇到死刑执行现场喊冤中止执行的罪犯,要认真进行复查,从中发现冤假错案。 

  另一方面,对于犯下重罪的死刑犯,在执行前会把一些尚不为人知的杀人命案等犯罪事实主动交代出来,以救赎自身的罪恶;或在希望死刑改判的求生心理支配下立功、检举、揭发重大犯罪案件;真凶的出现会使一些冤假错案的冤情得以昭雪。2004年一名抢劫杀人犯在被执行死刑前供认“7・12入室杀人案”为自己所为,使河北“故意杀人案”真相大白,李久明被无罪释放。监所检察官可以充分运用死刑犯心理,进行教育、感召谈话,从中发现冤假错案。 

  (三)从办案人员存在违法、违规的刑事侦查行为中去发现 

  犯罪嫌疑人归案后,侦查机关一般都会先在自己的办公场所内对其进行讯问,在获取有罪供述之后再将其送看守所羁押,由于这段时间的审讯活动缺乏必要的监督制约机制,容易滋生刑讯逼供、诱供、指供等违法违规侦查行为。《刑事诉讼法》第83条第2款规定:“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二十四小时内被打致伤,在入所时一般都会很明显。“佘祥林进来时双腿都被打坏了,全是青紫的伤痕。从佘祥林提供给媒体的申诉材料看,……,佘祥林肯定被实施了刑讯和指供、诱供。”《刑事诉讼法》第116条第2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羁押以后,侦查人员对其进行讯问,应当在看守所内进行。”但从办案人员对在押人员外提行为的法律监督实例来看,常出现的是“以辨认现场为名,所外提讯问为实”。所外提讯使讯问活动逃离了驻所检察与看守所的监控,容易导致刑讯逼供或变相逼供等违法行为,催生刑事冤假错案。 

监所检察官一方面可以从入所健康检查电脑记录中、在押人员入所健康检查记录表中查找是否有外伤人员。另一方面在巡视监室时,可对新入所人员、被外提讯问人员直接观察外伤情况。通过核实致伤原因,确认办案人员存在违法、违规的刑事侦查行为,从中去发现发现刑事冤假错案。

(四)从存在超期羁押、久押不决的案件中去发现 

  超期羁押、久押不决与冤假错案的发生有一定的关联性,超期羁押、久押不决原因主要有二:一是因定罪证据之间矛盾很多、疑点重重,导致诉讼程序反复、交替变化。二是“司法机关发现应当撤销案件、不起诉、无罪释放的,没有按照无罪推定的要求及时作出处理决定,主要是害怕承担责任,……,而是将矛盾上交,造成了办案周期过长、案件迟迟没有处理决定的情况。”任一种原因,都能从侧面凸现了该案存在的问题,是造成冤假错案的前兆。 

  河北“奸杀少妇案”的徐东辰,被羁押8年,4次被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含2次死缓);黑龙江“抢劫杀人案”的史延生一家7口被羁押5101天后被宣判无罪;江西“爆炸案”的叶烈炎被羁押941天后被无罪释放;甘肃“诈骗案”的李天荣被被羁押757天后获释;福建“故意杀人案”的叶求生被羁押9年4个月零10天后被宣判无罪;河北“杀人纵火案”的“二刘”在看守所羁押了15年。以上冤假错案无一不是超期羁押、久押不决案件。 

  监所检察官应重视在押嫌疑人羁押期限的监督,多渠道深究超期羁押、久押不决案件背后的深层次原因,从中发现刑事冤假错案。 

  (五)从律师会见困难、作用明显被虚化案件中去发现 

  从诉讼立场上来讲,在整个刑事诉讼活动中只有律师是唯一的、专门的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诉讼权利和合法权益的,其中就包括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对于监管部门而言,只要律师提交了法律规定的手续,就应该安排会见。但是,却存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律师合法会见请求权或者故意刁难的情形。回顾冤假错案,秦艳红案、杨文礼、张文静案、佘祥林案、杜培武案、赵作海案、浙江张氏叔侄案、孙邵华案、于英生案等,辩护律师均提出有力的无罪辩护意见,但没有一个法院采纳律师的无罪辩护意见,法院都认为犯罪嫌疑人有罪,但最终又以无罪释放,律师的作用明显被虚化。律师会见难、辩护作用被虚化的现象,为造成冤假错案的埋下了隐患。 

  监所检察官应重视无正当理由拒绝律师合法会见请求权或者故意刁难、律师作用明显虚化的案件,通过深入与律师、涉案在押人员交谈,从中发现冤假错案。 

三、建立健全监所检察防止和纠正冤假错案的长效机制

防止和纠正冤假错案,从根本上说,要靠 科学 健全的体制机制。同时,要努力建设一支坚持法治精神,坚守法治底线,保持职业良知,敢于为民担当,追求清廉操守的高素质监所检察队伍。

(一)建立健全监所检察与侦监、公诉、反渎等部门的协调配合机制和上下联动机制

认真贯彻落实在刑事诉讼中与侦查监督、公诉、反渎职侵权部门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规定,依法独立公正行使检察权,严格依法文明规范办案,防止冤假错案发生。监所检察部门在开展预防和纠正冤假错案工作时,一是要对办案单位的办案程序是否违法,监管活动中有无刑讯逼供、“牢头狱霸”等现象进行重点检察监督;二是要将工作中发现的可能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的违法侦查取证行为及时通报给侦查监督和公诉部门;三是要将侦查机关涉嫌刑讯逼供、暴力取证、滥用职权等职务犯罪案件线索,及时移送反渎职侵权部门进一步调查处理。通过与侦查监督、公诉、反渎职侵权等部门建立在押人员重要信息通报制度和案件线索移送制度,形成监督合力,共同做好冤假错案的纠防工作。四是建立各级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上下联动机制,充分发挥省院的主导作用和市、县等基层院的基础作用,及时处理申诉案件,及时沟通交流汇报,提高工作效率。

(二)维护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强化在押人员的维权工作机制

首先,监所检察部门要做好与侦查机关、本院公诉、法院的工作衔接,及时掌握相关信息,牢牢把好死刑案件的最后一道关,杜绝出现错杀情形。遇到死刑执行现场喊冤中止执行的罪犯,要认真进行复查,对确有冤情的罪犯,经省院同意后,层报到最高人民检察院。其次,派驻看守所检察室要通过信息联网共享对在押人员的羁押和办案期限实行动态监督管理,督促各办案单位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确保案件在法定期限内办结。同时,结合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的开展,加强与侦监、公诉部门配合的原则,积极稳妥地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最后,定期开启信箱查收在押人员投递的信件,畅通被监管人进行控告、申诉、举报的途径;坚持检察官约谈制度,收到被监管人需要约谈检察官的诉求后,要及时派员与其会面了解情况;随机开展对看守所在押人员的问卷调查,由在押人员当场填写后收回。 

  (三)保障辩护律师依法行使会见权,建立律师会见权的救济机制

  首先,驻所检察室应当将驻所检察工作职责、驻所检察人员情况等监所检察信息公布在看守所会见大厅内,便于辩护律师及时向监所检察部门行使申诉控告权利或者反映相关问题。其次,驻所检察人员主动与辩护律师接触交流,全方位了解在押人员信息和办案单位执法办案情况,增加发现违法侦查取证行为的渠道,提高纠防冤假错案的能力。最后,对看守所违法剥夺或者限制辩护律师行使会见权的行为,应当及时提出检察意见予以纠正,切实保保障辩护律师依法行使会见权。 

(四)建立健全冤假错案的责任追究机制

实行监所检察人员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对在押人员及其近亲属的控告、检举、申诉置之不理或者不及时处理的,对阻碍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对超期羁押或久押不决不闻不问的,对监所检察部门查办职务犯罪过程中违法违纪的,对相关办案人员要严肃处理;造成冤假错案的,则要追究法律责任,直至刑事责任。

(五)做好死刑执行临场监督工作,杜绝错杀情形的发生

死刑临场执行监督工作直接关系到死刑罪犯的生命,责任重大,不容出错。承担监督职责的监所检察部门要加强与公诉部门的衔接配合,首先要确保人头不能搞错,把好死刑案件的最后一道关。探索建立和完善与死刑罪犯的谈话制度,必要时可以查阅案卷材料,为提高监督工作的准确性和有效性打下坚实的基础,有效防范冤假错案的发生。

(六)建立健全监所检察预防和纠正冤假错案保障制度和人才培养锻炼成长机制

为确保派驻检察室有效开展纠防冤假错案工作和其他新增业务,缓解监所检察部门人手紧缺的现实问题,建议增设刑事执行检察科,并增配相应人员。将监所检察部门纠防冤假错案工作与市县两级院绩效考核工作挂钩,设置一定权重的考核分,运用业务考核的激励机制,引导各级院监所检察部门进一步加大在纠防冤假错案方面的工作力度。同时,大力加强监所检察队伍思想政治建设和专业化、职业化建设,提高监所检察人员思想政治素质、执法办案能力和法律监督能力,切实担负起法律赋予监所检察的职责使命。

 

 作者及单位:

 

        巫永发   龙岩市人民检察院

        李国标   永定县人民检察院

 

 

 

 注释: 

  [1]参见《河南秦艳红因“奸杀少妇”被羁押4年后被无罪释放》,http://www.xf110.com/ShowArticle.shtml?ID=201012820371228532,访问日期:2014-02-21。 

  [2]朱文强:《十年冤狱叔侄二人无罪释放》,载《京华时报》,2013-03-27。 

  [3]参见《被控奸杀女友 大学生孙万刚8年洗冤路》,载《新民周刊》,2004-03-27。 

  [4]参见《滕兴善 一个比佘祥林更加悲惨的人》,载《沈阳晚报》,2006-02-14。 

  [5]参见《国内部分冤案赔偿情况一览:获赔最低者4.8万》,载《新闻晚报》,2013-05-21。 

  [6]参见《湖北京山杀妻错案当事人服刑11年后无罪释放》,载《北京青年报》,2005-04-02。 

  [7]参见《佘祥林冤案检讨:刑讯逼供与指供、诱供的危害》,载《南方周末》,2005-04-14。 

  [8]参见王琳:《河北超期羁押案不能一错再错》,载《新京报》,2010-06-11。 

[9]中国检察出版社,《监所检察工作指导》2013年第4辑,《监所检察部门纠防冤假错案机制研究》,派江省人民检察院监所处,第118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