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平市安监局及时做好《行政诉讼法》、《安全生产法》修改后衔接执行工作

06.07.2015  10:52
为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强化依法行政,日前,南平市安监局对修改后《行政诉讼法》和《安全生产法》进行细化梳理,做好衔接执行工作,对三个部分内容进行明确: 一是明确将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中所有涉及告知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由原先的“三个月”变更为“六个月”,以避免出现减损当事人诉讼权利的情况;二是明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18部行政法规、规章部分条款行政处罚条款与新《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相冲突。根据下位法服从上位法的原则,应适用新《安法》的相关规定。三是明确《福建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因与与新《安法》有关规定相冲突,其中22项内容停止使用,目前各级安监部门应使用国家安监总局《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   南平市安监局  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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