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农业厅办公室关于印发《2018年度农业机械推广鉴定监督检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设区市农业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农村发展局: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机制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闽政办〔2015〕151号)、《福建省农业厅关于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机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通知》(闽农政〔2017〕248号)和《福建省农业系统随机抽查工作细则》(闽农综〔2018〕20号)精神,特制定《2018年度农业机械推广鉴定监督检查实施方案》,现予以印发,请认真执行。
福建省农业厅办公室
2018年4月19日
2018 年度农业机械推广鉴定 监督检查实施方案
根据《福建省农业厅关于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机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通知》(闽农政〔2017〕248号)要求,为做好2018年度农业机械推广鉴定监督检查工作,规范执法行为,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机制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闽政办〔2015〕151号)精神,按照《福建省农业系统随机抽查工作细则》(闽农综〔2018〕20号)要求,严格遵守依法监督、公正高效的工作原则,开展农业机械推广鉴定监督检查工作。
二、实施内容
(一)抽查事项名称
农业机械推广鉴定监督检查。
(二)抽查依据
1、《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第二十三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通过农机鉴定的产品及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和标志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发现有违反本办法行为的,应当依法处理。
2、《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通过农机推广鉴定的产品进行监督抽查。监督抽查内容包括制造商名称、地址、产品一致性情况及证书和标志使用情况。
(三)抽查主体
抽查主体为福建省农业厅。
(四)抽查对象
抽查对象为2015年、2016年获得福建省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的农业机械产品及其生产企业。
(五)抽查内容
1、制造商名称、地址及产品一致性情况;
2、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和标志使用情况。
(六)抽查标准和要点
1、营业执照上的制造商名称、地址应与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上的制造商名称、注册地址一致。
2、样机铭牌上的产品型号和产品名称应与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推广鉴定报告、检验报告中的产品型号和产品名称一致。
3、样机产品型式、结构、关键配置、主要技术参数应与推广鉴定报告和检验报告一致。样机主要技术参数的测量值与推广鉴定时的设计值的偏差≤5%。产品按照现行有效的推广鉴定大纲规定自主变更的,应提供变更批准文件。
4、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应无伪造、涂改、转让和超范围使用等情况发生。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上的制造商名称、注册地址、产品型号、产品名称等信息若有变更,必须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5、农业机械推广鉴定标志(证章)应无冒用、错用、伪造、不贴标志等情况发生。
(七)抽查方式
抽查方式为随机抽查。
(八)抽查比例、频次、时间
每次抽查比例不低于检查对象名录库的20%;抽查频次为二次,上半年和下半年各一次,在下半年抽查中抽查对象不重复;抽查时间为5~6月和10~11月。
三、抽查机制
采取“双随机”抽查机制,从检查对象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从专家名录库中随机选派检查人员。专家名录库由具有农机鉴定员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组成。
农业机械推广鉴定现场监督检查,主要采取现场调阅审查相关记录和查验机具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四、抽查结果运用
检查结果遵从“一检查一通报”制度,及时公开抽查情况和查处结果。
对监督检查结论为“合格”或“整改确认后合格”的,继续维持被检查企业和产品所获得的推广鉴定证书有效性;监督检查结论为“不合格”的,则撤销被检查企业和产品所获得的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
五、工作要求
1、检查人员应坚持科学、公正、高效、廉洁的原则,轻车简从,认真开展工作,记录检查情况,不得向被监督检查企业收取任何费用,开展工作前应签订《监督检查员承诺书》。
2、检查结束后,检查人员应及时完成检查报告。检查报告包括检查时间、检查内容、检查情况、对检查对象评价以及处理意见和建议等事项,检查档案应及时归档并妥善保管。
附件:2018年度农业机械推广鉴定监督检查“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计划表
附件
2018 年度农业机械推广鉴定监督检查“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计划表
序号 | 抽查 项目 | 抽查内容 | 抽查标准和要求 | 抽查对象 | 抽查方式 | 抽查比例 | 抽查频次 | 抽查时间安排 |
1 | 农业机械推广鉴定监督检查 | 1、制造商名称、地址及产品一致性情况;2、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和标志使用情况。 | 1、营业执照上的制造商名称、地址应与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上的制造商名称、注册地址一致。 2、样机铭牌上的产品型号和产品名称应与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推广鉴定报告、检验报告中的产品型号和产品名称一致。 3、样机产品型式、结构、关键配置、主要技术参数应与推广鉴定报告和检验报告一致。样机主要技术参数的测量值与推广鉴定时的设计值的偏差≤5%。产品按照现行有效的推广鉴定大纲规定自主变更的,应提供变更批准文件。 4、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应无伪造、涂改、转让和超范围使用等情况发生。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上的制造商名称、注册地址、产品型号、产品名称等信息若有变更,必须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5、农业机械推广鉴定标志(证章)应无冒用、错用、伪造、不贴标志等情况发生。 | 抽查对象为2015年、2016年获得福建省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的农业机械产品及其生产企业。 | 随机抽查 | 每次抽查比例不低于检查对象名录库的20% | 2次 | 上半年和下半年各一次,在下半年抽查中抽查对象不重复;抽查时间为5~6月和10~11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