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农业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种业创新与产业化工程(2017-2020年)农业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闽农种〔2017〕146号
各市、县(区)农业局:
根据《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农业厅、福建省林业厅、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种业创新与产业化工程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农[2017]40号)精神,为细化农业项目管理,我厅制定了《福建省种业创新与产业化工程(2017-2020年)农业项目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农业厅
2017年8月7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种业创新与产业化工程(2017-2020年)农业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福建省种业创新与产业化工程(2017-2020年)农业部分项目规范化和科学化管理,提高管理效率和实施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项目实施目的旨在提升我省种业品种创新能力、供种保障能力、种业市场竞争力和服务能力,着力解决农业生产上出现的种业瓶颈问题,为加快我省现代特色农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种业科技支撑。
第三条 项目实施内容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即农业良种重大科研育种攻关与产业化工程、特色畜禽良种繁育与产业化工程、种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第四条 项目管理包括组织管理、立项管理、实施管理、验收管理和资金管理等环节。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五条 项目主管部门为省农业厅,负责项目的组织和管理。下设立项目管理办公室,挂靠省种子管理总站,负责项目日常管理工作。项目承担单位是项目的具体实施单位。项目承担单位的上级为项目承担单位的管理部门,负责协助项目主管部门开展具体管理工作。
第六条 农业良种重大科研育种攻关与产业化工程项目按设立课题形式组织实施,课题组设立首席专家,首席专家须从事育种工作10年以上,并取得多项科研成果,课题组成员要求有5个以上人员组成。
第七条 省农业厅的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确定项目支持的重点领域与方向,发布项目申报指南;
(二)负责项目的立项、管理、验收等工作,监督检查项目执行进展情况;
(三)负责项目调整、撤销、中止等重大事项;
(四)研究确定项目资金预算,检查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组织专项资金绩效评价;
(五)负责向省政府汇报项目年度执行情况。
第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一)对项目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落实项目实施所必需的保障条件,完成项目批复的任务, 接受省农业厅和项目承担单位的管理部门对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三)项目承担单位法人对项目实施及资金使用负总责,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负责项目的筹划、筹资、建设、管理等,并配合省农业厅、项目承担单位的管理部门和财政、审计部门做好对专项资金使用的检查、审计、验收和绩效评价等工作。
(四)及时向省农业厅和项目承担单位的管理部门报告项目有关的重大问题及建议解决办法;
(五)对项目执行过程中产生的研究成果及时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依法取得相关知识产权,并予以有效管理和充分使用;
(六)提交项目验收所需的文件资料。
第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的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本系统或本部门有关单位进行项目申报,并按相关要求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
(二)协调项目的实施,督促项目承担单位按进度完成项目批复规定的任务;
(三)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年度检查或不定期抽查;
(四)组织或协助省农业厅做好项目验收工作;
第十条 项目首席专家主要职责:
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按照项目目标任务具体负责项目实施中的技术路线选择、人员分工、课题研究、进度安排等。首席专家要强化责任意识,严格遵守项目和资金管理的各项规定。
第三章立项管理
第十一条 立项管理包括六个基本程序:编制与印发指南、项目申报、项目评审、项目立项、项目公示、项目批复。
第十二条 编制与印发指南:省农业厅根据省政府批复的《福建省种业创新与产业化工程(2017-2020年)实施方案》,编制并印发《福建省种业创新与产业化工程(2017-2020年)农业部分项目申报指南》(以下简称《申报指南》)。
第十三条 项目申报
(一)项目申报对象
1.农业良种重大科研育种攻关与产业化工程项目:由省内注册具有法人资格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种子和种畜禽企事业单位申报。
2.特色畜禽良种繁育与产业化开发工程项目:由省内由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申报。
3.种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农作物品种区域试验站建设项目由承担省级农作物品种区域试验任务的单位申报,农作物抗病综合鉴定中心建设项目由省农业科学院植物保护研究所牵头组织申报,区域性种子质量监督检测中心建设项目由设区市种子管理站申报。
(二)项目申报形式
项目申报采取公开竞争申报和定向申报两种形式,其中种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采取定向申报。
项目承担单位根据《申报指南》相关要求,向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报送项目申报文本文件。省属单位向省农业厅和省财政厅直接项目申报材料。
第十四条 项目评审:省农业厅组织有关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并形成评审意见。
第十五条 项目立项:省农业厅根据专家评审意见,进行立项审核,确定项目承担单位及建设目标与内容。
第十六条 项目公示:通过立项审核的项目在福建省农业信息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如有异议,将对具体项目进行重新审议,必要时进行调整。
第十七条 项目批复:省农业厅根据项目承担单位报送的实施方案和专家评审意见批复项目建设目标与内容。
第四章实施管理
第十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和首席专家应严格按照项目批复内容组织实施。项目承担单位应与合作单位签订项目合作协议,明确各自任务分工和职责。
第十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每年3、6、9月25日前向省农业厅项目管理办公室报送项目执行情况。每年12月20日前提交年总结。项目承担单位的管理部门应对项目执行和资金使用进行日常的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条 省农业厅每年组织有关专家对照课题组制定的年度目标任务进行考核,根据专家组的年底考核意见,对各项目作出“继续实施”、“中止”、“调整”的决定。项目结束后,组织有关专家从项目完成情况、成果创新性、成果生产应用价值等方面对项目进行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后补助的依据。对年度考核被判定为“中止”或绩效评价不合格的项目课题组,三年内禁止参与相关科研项目申报。
第二十一条 项目管理实行重大事件报告制度。项目承担单位应严格按照下达的项目预算执行,原则上不予调整,但在项目执行中遇不可抗拒因素,确需调整、终止的,项目承担单位应书面提交申请,经省农业厅和省财政厅审核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五章验收管理
第二十二条 农业良种重大科研育种攻关与产业化工程项目和特色畜禽良种繁育与产业化开发工程项目验收组织单位为省农业厅,种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验收组织单位为项目所在地市、县(区)农业局,其中,省属单位承担的项目验收组织单位为省农业厅;验收应在完成后三个月内进行。
(一)验收准备: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项目完成后一个月内准备好验收材料,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应经有资质的审计机构审计,并向组织验收单位提交验收申请。
(二)专家验收:验收组织单位收到验收申请后15日内组织召开项目验收会,组织专家对项目完成情况进行验收,形成专家验收意见。对通过验收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整理验收材料后报省农业厅,省农业厅确认后,对项目的相关文件、资料进行整理归档;对暂缓通过验收的项目,责成项目承担单位落实整改措施,一个月内再次组织验收;对验收不通过的项目,按照资金管理办法进行相应处理。
第二十三条 因特殊原因不能如期验收的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提交项目延期申请报告,经项目承担单位的管理部门审核后报送省农业厅,经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四条 对项目执行成效显著的项目承担单位及首席专家给予通报表彰。对项目执行中管理不善、执行不力,验收未通过的项目,并对项目承担单位和首席专家予以通报批评,三年内不得申报种业相关项目。
第六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五条 项目资金全部来源于省财政预算,每年安排3000万元,四年共1.2亿元,其中,农业良种重大科研育种攻关与产业化工程项目安排资金8000万元,特色畜禽良种繁育与产业化工程项目安排资金1500万元,种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安排资金2500万元。
第二十六条 资金主要用途:
(一)农业良种重大科研育种攻关与产业化工程项目资金主要用于改善品种选育条件,提高品种选育手段的仪器设备购置、研发基地配套设施建设;种质资源收集、保存;育种中间材料创;品种(组合)杂交与测配;品种试验、鉴定、扩繁、示范推广等;
(二)特色畜禽良种繁育与产业化工程项目资金主要用于良种繁育规模化生产与示范推广,基础设施建设与设施设备购置、良种繁育技术指导、培训等;
(三)种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资金主要用于试验用地土地租赁,土壤改良,田埂、排灌、温(网)室、防鸟、防鼠等试验用田间基础及配套设施建设,品种试验所需的考种室、挂藏室、种子贮藏室,抗性鉴定试验室和种子质量检测实验室建设,相关农机具及仪器设备购置等。
第二十七条 资金下达方式
省农业厅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研究确定项目承担单位及建设目标与内容,向省财政厅提出资金分配意见及年度安排方案。省财政厅根据年度预算安排等情况审核后会同省农业厅下达资金。其中:
(一)农业良种重大科研育种攻关与产业化工程项目
按“前启动后补助”形式安排经费,即项目课题经费按总量60%作为育种攻关前期启动资金,分三年按年度拨付,40%作为后补助资金,在第四年按签订课题目标完成情况给予补助,未完成课题目标任务的不安排或酌情调减后补助资金。
(二)特色畜禽良种繁育与产业化开发工程项目
实行“先建后补”,根据年度项目建设内容和建设进度分三年拨付。
(三)种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
实行项目当年立项,当年实施,项目资金分二批下达,即项目立项后,资金先预拨80%,待验收合格后再拨付剩余的20%。
第二十八条 项目资金纳入项目承担单位财务统一管理,专项核算,专款专用。严格按照批复的用途和范围使用,禁止用于一般性业务费和“三公”经费支出,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资金使用中涉及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的,按照《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项目资金的使用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并接受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截留、挪用或骗取补助资金等违规行为,追回已拨付的专项资金,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七章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中项目承担单位的管理部门是指:
(一)承担单位为市、县农业事业单位的,其管理部门是指市、县农业局;
(二)承担单位为企业的,其管理部门是指企业注册所在地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三)承担单位为省农科院下属单位的其管理部门为省农科院,承担单位为福建农林大学和厦门大学下属单位的以此类推。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农业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