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决定对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进口乙二醇和二甘醇的单丁醚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

30.01.2018  15:30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于2018年1月27日发布本年度第3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进口乙二醇和二甘醇的单丁醚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目前美国适用的反倾销税率为10.6—14.1%,欧盟适用的反倾销税率为9.3—18.8%。


  2017年11月27日,中国乙二醇和二甘醇的单丁醚产业申请对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进口乙二醇和二甘醇的单丁醚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并继续维持该反倾销措施。商务部审查后认为该申请符合立案条件,决定立案调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经复审确定终止征收反倾销税有可能导致倾销和损害继续或者再度发生的,反倾销税的征收期限可以适当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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