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对《关于2013年林业专项资金收支情况的报告》的审议意见

09.10.2014  11:21

省人民政府:

2014年7月28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听取了省林业厅厅长陈则生受省人民政府委托所作的《关于2013年林业专项资金收支情况的报告》,7月30日常委会组成人员对这个报告进行了审议。

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2013年省政府及林业部门持续加大林业投入,加强资金的管理使用,不断推进造林绿化,强化资源保护,深化林业改革,加快产业发展,取得了显著成效。2013年全省森林覆盖率6595%,继续保持全国首位,森林蓄积量608亿立方米,均提前实现我省第九次党代会和“十二五”规划确定的森林资源“双增”目标,有力地促进了我省生态省和“美丽福建”建设。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以下审议意见:

一、继续加大资金投入力度,促进生态省建设。加大生态保护一般性转移支付力度,向重点林区、生态区倾斜,提高江河下游地区对上游地区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额度。建立生态公益林补偿标准增长机制,合理扩大补偿范围,适时安排项目资金开展生态公益林赎买试点工作。增加新造的末成林地抚育资金投入,增强森林抚育实效。大力支持种植发展阔叶林,改善林分结构,提高森林质量。

二、严格预算管理制度,提高年初预算覆盖率。科学安排年度预算,根据造林规划任务和年度征占用林地指标,估算造林绿化补助资金和森林资源补偿费征收收入,将其纳入年初预算安排,大幅减少年中追加支出预算。

三、改进资金项目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清理整合林业现有专项资金,对经常性专项资金,建立项目库,认真做好项目前期准备工作,对已明确的资金可以以预安排的方式下达。加强林业经济发展项目建设,鼓励民间资本进入,促进林业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的良性循环。

四、加强监督管理,规范项目资金使用。加强对基层林业部门资金管理使用的指导、检查,严格落实预算管理责任,确保项目的实施质量。根据不同项目特点分别制定科学合理、统一明确的项目验收、资金发放办法。组织对沉淀在基层的林业专项资金进行摸底清查,分析原因、分类处理,逐步消化结余资金。

以上审议意见,请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及我省实施办法和《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规定研究处理,并自收到审议意见之日起九十日内,将研究处理情况书面报告省人大常委会。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4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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