秀屿法院:百元嫖资他收三成 容留卖淫获刑五年

23.10.2014  11:33
  开着美容美发店,不思好好经营,心生歪念,容留失足妇女借地生财。近日,莆田市秀屿区法院一审审结一起容留卖淫案件,被告人林某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8000元。

  林某是秀屿区埭头镇本地人,2012年10月份镇上新街开了一家美容美发店,刚开始生意还过的去。担新街上后来又开了几家新的美容美发店,让林某的生意一下子冷清了下来。由于经营不善,店里的几名有技术的理发师也陆续辞工跳槽。有时候做为老板的林某也得亲自上手,做些接待、洗头的事情。

  有一次在与一名顾客闲聊的过程中,得知该顾客是一名失足妇女。详谈中得知该妇女在场子里工作,客人给的小费一部份要交给管理人员。说者无意,听者有心,林某想自己开美容美发店现在赚不到钱,不如说让小姐在自己店里做生意,自己赚些提成。

  2013年5月至2014年5月一年间,林某在自己的美容美发店内,容留失足妇女王某、彭某、黄某等人在其经营的美容美发店内卖淫,并约定失足妇女每次卖淫得款100元中其抽成30元,林某从中共非法获利计一万元。林某还专门顾人为卖淫女做饭,收拾卫生。

  2014年5月15日,失足妇女王某在林某经营的美容美发店内向嫖客陈某某卖淫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公安机关于从林某经营的美容美发店内提取并扣押了十五张营业单及现金二千元。次日,林某被公安机关抓获。据统计,林某在此期间共容留该些失足妇女卖淫次数达十人次以上。

  另查明,林某曾因开设游戏机店供他人赌博于2010年2月5日被莆田市公安局秀屿分局处以罚款人民币五百元,并收缴老虎机四台的行政处罚;又因租房未按规定登记承租人信息于2011年4月15日被莆田市公安局秀屿分局处以罚款人民币二百元的行政处罚。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林某多次为多人提供卖淫场所,次数达十人次以上,其行为已构成容留卖淫罪,情节严重。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林某犯容留卖淫罪成立。被告人林某有劣迹,在量刑时一并予以考虑。据此,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做出上述判决。

 

  容留卖淫罪:《刑法》第359条第1款: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责任编辑:曾还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