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静父母向巨春雷索赔百万 终审被驳回
9月17日,网友“巨春雷”爆料《姚晨和凌潇肃那段被歪曲的往事》,称姚晨婚内出轨4次导致二人离婚,涉及演员果静林、孙红雷、导演周小刚和摄影师姚晨丈夫曹郁。对此姚晨以“满纸荒唐,物是人非”回应。其实,这不是巨春雷第一次“大嘴”了。
2012年,演员白静被丈夫周成海刺杀身亡,周成海随后自杀。巨春雷事后爆料,称白静有男小三,两人骗周成海财产,白静起诉离婚惹怒周成海等。此后,白静父母起诉巨春雷侵权,并索赔100万元精神损害赔偿。一审法院认定巨春雷不构成侵犯隐私权,判决驳回白静父母诉求。记者20日上午获悉,三中院终审驳回白静父母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曝白静案内幕被判不侵权
微博认证博主“巨春雷”(原龙腾艺都营业投资有限公司娱乐事业部总经理),最近因微博爆料姚晨婚内出轨广受关注。其实,这已经不是他第一次爆料。
2012年2月28日,青年演员白静被丈夫周成海刺杀身亡,周成海随后自杀身亡。当日下午3时07分,巨春雷微博爆料此事后,连续发布三条微博,公布白静被刺杀、周成海抢救无效身亡、两人积怨已深等有关消息。
次日,巨春雷发长微博,爆料两人之间涉及第三者、经济纠纷、周母病中受刺激而死等。
白静父母认为,巨春雷在对事实毫不知情的情况下捏造情节,并通过网络发帖、接受媒体采访等方式大肆散布不实言论,对白静的人格进行恶意侮辱。即使假定巨春雷的言论属实,也侵犯了白静的隐私权。2012年8月7日,白静父母起诉巨春雷侵权,要求巨春雷公开赔礼道歉并支付100万元精神损害赔偿金。
巨春雷则表示,他说的全部是事实,没有任何诽谤、侮辱的内容,他披露事实并非炒作,他没有侵犯白静的名誉权和隐私权。
2012年12月,朝阳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周成海的刑事报案材料、周成海哥哥的证言等足以确认,巨春雷言论中的事实陈述部分真实,并非虚构,故不构成诽谤。巨春雷的言论虽涉及白静婚姻、情变等隐私,但不构成侵犯隐私权。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白静父母的全部诉讼请求。白静父母不服上诉。
记者20日上午获悉,三中院终审判决,驳回白静父母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延伸采访
微博爆料是否侵权
巨春雷微博曝光姚晨是否侵权?姚晨能否通过法律途径要求巨春雷“闭嘴”?网络公司是否侵权?
对此,记者采访了北京泽勇律师事务所的王常清律师,从法律层面进行了解读。
1.曝光姚晨婚内出轨,是否侵权?
如果发布内容不真实,巨春雷散布虚假信息构成公众对姚晨个人评价的降低,该行为侵害了姚晨的名誉权。
如果内容真实,但巨春雷未经姚晨同意宣扬其个人隐私,侵害了姚晨的隐私权,根据《民通意见》,该行为以侵害名誉权论处。
2.姚晨如想维权,可通过何种途径?
一是姚晨可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要求以诽谤罪追究巨春雷的刑事责任。
我国刑法第246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法院应判决巨春雷构成诽谤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在提起刑事自诉的同时,姚晨还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赔偿,要求巨春雷对其直接损失进行赔偿。
二是姚晨也可以“名誉权纠纷”为案由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巨春雷赔礼道歉、恢复名誉、赔偿精神损失费等。
根据《民通意见》第140条,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结合本次事件的具体情况,无论微博所说是真是假,巨春雷都构成侵权。
3.凌潇肃“大嘴”前妻,是否侵权?
如果巨春雷发布微博是凌潇肃授意或经其同意,那凌潇肃即为诽谤罪的共犯或名誉权的共同侵权人,应承担刑事或民事责任。如果巨春雷发布微博凌潇肃不知情,凌潇肃无刑事或民事责任。
还有一种情况,凌潇肃捏造事实告知巨春雷并要求其发微博,巨春雷未予核实即发布,这种情况下,如情节严重,凌潇肃构成诽谤罪,巨春雷不构成。但二人仍是名誉权的共同侵权人,都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4.互联网公司有无法律责任?
互联网公司只存在有无民事责任的问题。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此事件中,如果姚晨要求互联网公司删帖,但互联网公司未采取措施的,应承担责任。如果互联网公司知晓巨春雷的侵权行为但未采取措施,也应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