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瘾君子”多次容留他人吸毒获刑十月并处罚金

14.09.2015  16:48

  案情:钱某某是名瘾君子,2014年6月至9月,钱某某在其位于三元区三元街13号的家中,多次容留同为瘾君子的郑某(另案处理)吸食冰毒并提供毒品和吸毒工具。同年9月2日钱某某在家中吸食冰毒时被群众发现并扭送至公安机关。近日,钱某某被三元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审理:三元法院审理后认为,钱某某为他人提供吸食场所,并提供吸毒工具及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依照我国刑法规定,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钱某某归案后自愿认罪,属坦白,可酌情从轻处罚,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评析:容留他人吸毒罪,是指违反国家禁毒法规,为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场所和方便的行为,这里的“场所”不限于房屋,其他如汽车、轮船等交通工具也可以作为容留他人吸毒的场所。这里的“方便条件”是指提供吸食、注射毒品的器具、卧具等。容留他人吸毒的行为既可能是有偿的行为,也可能是无偿的,也就是说,行为人有没有从容留的行为中得到好处并不影响本罪名的成立。容留他人吸毒构成犯罪,行为人不能以不知道、不懂法来作为逃避惩罚的手段。

  (三明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