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一女生暑假失身未满14周岁 男方构成强奸获刑
福州新闻网6月18日讯 2012年暑假,福州某中学初一女生小丽(化名)在网上聊天时认识了理发师林某。两人谈得很投机,相约见面。
林某长得很帅,说话又幽默风趣,小丽喜欢上了对方,经常主动到林某的理发店找他玩。小丽的妈妈有点担心,为此找到林某,提醒他,小丽还未满14周岁,不能对她有非分之想。
一天晚上,两人到外面玩到深夜,小丽怕回家被父母责骂。林某就安慰她说没事,让她留宿在自己的宿舍内,次日由他负责送小丽回家。小丽涉世未深,信以为真。当晚,林某就连哄带骗地与她发生了性关系。几天后,他又找机会把小丽骗到宿舍内,再次与她发生了性关系。
小丽父母得知后报案,林某被抓获。
仓山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林某明知被害人小丽未满14周岁,仍与其发生性关系,已构成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半。
【法官提示】
经办法官提醒,成年男子与不满14周岁的女孩发生性关系,无论女方是否愿意,只要明知对方未满14周岁,都构成强奸罪。
这主要是因为不满14周岁女孩,无论是在生理还是心理上都尚未成熟,还不知道男女两性关系的性质、后果,因此,与之发生性关系,无论是否采取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都构成强奸罪。
处于青春期的在校生偷尝禁果,由此产生一系列的社会问题,有时甚至会引发青少年犯罪。一是要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性教育。性教育应采用有趣的教育方式让青少年更好地认识性、了解性。二是要加强对青春期学生的引导。学校、家庭和社会要积极倡导学生健康向上的生活方式,尤其是公安机关要进一步净化网络和舆论环境,避免青春期学生受到黄色录像与淫秽书籍的影响,产生性心理冲动,失去自控能力而导致犯罪。三是要正确看待青少年的恋爱行为。改变简单粗暴的教育方式,以说理教育为主,避免引发青少年的逆反心理。要加强法制教育,避免青少年在恋爱中触犯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