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醉酒昏迷共饮者未尽看护义务 或被法律追究

14.01.2017  22:08

  福州新闻网1月14日讯(福州晚报记者 叶智勤 通讯员 张伟)去年12月的一天,鼓楼区湖滨路某酒店门口有人醉酒倒地,昏迷不醒。鼓西派出所民警赶到现场,得知此人是当日凌晨3时许被另外5人送到酒店的,当时已神志不清。民警联系120并将其送到省直机关医院,后又转到省立医院。经诊断,系有异物进入肺部导致男子昏迷。男子在医院睡了一天才醒过来,民警一直在旁看护。

  原来,男子姓曾。曾某在外地工作,当日回福州与朋友小聚,朋友频频劝酒,他不小心饮酒过量。曾某的朋友将他送到酒店门口就离去。康复后的曾某对当日的纵酒行为深感后悔,同时带上锦旗,对当日救助、照料他的民警致谢。

   □案例点睛: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本案中,曾某在酒桌上被朋友频频劝酒,喝醉后朋友将他送到酒店门口就离去。如果曾某当日发生意外,其朋友无疑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聚会饮酒本属乐事,但劝他人饮酒时不可图一时之快以致他人身体健康受损。共同饮酒者对于醉酒人员负有不可推卸的看护义务,不负责任的不作为不仅可能导致他人陷入危险,还可能使自己面临法律的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