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男子私设赌博机 被判开设赌场罪

19.04.2016  00:58

●邹建长
  案情:将乐人叶某,因赌博曾于2012年11月13日、2012年11月15日和2014年3月10日,被将乐公安局分别处以罚款、行政拘留等处罚。2014年4月至9月期间,叶某以营利为目的,在位于将乐县古镛镇东门新村某酒楼的三楼套房出租屋内,设置“渔人码头”牌、“三色鳄鱼”牌、“双头鲨”牌等17台单独或同时游玩的捕鱼赌博机,供他人进行赌博,并聘请肖某为赌博人员提供上下分及兑现服务,叶某从中获利。2014年9月24日21时许,将乐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三台捕鱼赌博机、赌资200元及参赌人员。2014年11月12日0时许,将乐公安局民警在同一地点当场查获叶某摆放的2台“蓝鲨王”牌可供18人单独或同时游玩的捕鱼赌博机,该两台赌博机尚未用于经营。归案后,被告人叶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审理:将乐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叶某以营利为目的,设置可供17人使用的捕鱼赌博机供他人进行赌博,设置赌博机17台,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叶某曾因赌博被行政处罚,具有酌情从重处罚的情节;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从轻处罚的情节。综上,被告人叶某犯开设赌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
  评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2014年3月26日发布的《关于办理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设置具有退币、退分、退钢珠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并以现金、有价证券等贵重款物作为奖品,或者以回购奖品方式给予他人现金、有价证券等贵重款物组织赌博活动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行为。赌博机投入成本不高,使用时通过人为调整赔率可以让参与赌博的人十赌十输,因此收益巨大。正是在高额利润的驱动下,一些不法分子铤而走险,甚至不惜触犯法律。法官提醒广大群众,赌博机猫腻多、危害大,请远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