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炼山引发森林大火 补种复绿获轻判
25.05.2016 12:16
本文来源: 福建之窗
宁德网消息(记者 陈健) 为把一块苷芦草丛焚烧用作农肥,却不小心将林地引燃并引发森林大火,最终烧毁林地面积171亩构成犯罪。日前,霞浦法院以失火罪,判处被告人雷某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
杂草吹至林地引发火灾
去年2月7日,案发前,被告人雷某受雇于周某在霞浦县某乡某村后门山炼山。火灾当天,被告人雷某组织雇工尤某、谢某、雷某等焚烧几日前炼山剩余的一块苷芦草丛。期间,尤某曾提出当天风大不能炼山,但雷某认为周边已有防火路并未采纳。
在随后炼山时,烧着的苷芦草被风吹至附近的松树林,从而引发森林火灾,烧毁周边“牛埕岗、北山头”山场的林木。火灾后,经霞浦县林业局鉴定,该起火灾烧毁林地面积171亩。2015年11月,雷某到霞浦县公安局投案。
补种复绿获法院轻判
据介绍,雷某在案发后与被害方霞浦县某村民委员会达成补种复绿协议,由雷某负责在所烧毁林地上全部重新种上林木,并交付给被害方造林押金人民币30000元,取得被害方的谅解。现上述被烧毁林地已重新种上湿地松和枫香的混交林,并已达到成活率标准。
霞浦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雷某未安全用火,疏忽大意造成森林火灾,烧毁林地面积达171亩,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法院认为,雷某在犯罪以后能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鉴于雷某系过失犯罪,且本案失火林地现已补种复绿,被告人交付给被害方造林押金,并已取得被害方的谅解,可认定为被告人雷某具有悔罪表现,对其可宣告缓刑。综合上述情节,霞浦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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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05.2016 12: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