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来厦门买到“假枪”报警 丢了工作还获刑

17.09.2015  1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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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xm.fjsen.com

  厦门晚报讯(记者 黄文水 通讯员 杨明洁)因为对法律的无知,刘土(化名)在街头购买了一把仿真枪。因此,他不仅丢掉了月薪上万的工作,还因非法买卖枪支罪,依法被同安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2015年4月中旬,刘土带着妻子到厦门旅游。回泉州暂住处之前,刘土在岛外某车站购买长途车票。车站的路边,有摊贩在兜售弓弩和玩具枪等。刘土询问摊贩:“有没有卖真枪?”没想到,对方说“有”,不过调货需要等待时日,双方留下联系方式。据刘土说,他在泉州的暂住处周边,治安状况不太理想,所以萌生买枪防身的念头。

  4月27日,刘土再次来到厦门,找到摊贩,两人协商好价格。最后,刘土在附近的银行柜员机分7次取现,以20500元的价格,购买了一把“枪”和280发“子弹”。但回到泉州暂住处后,刘土摆弄之后,发现枪支无法击发,所购买的圆形钢珠子弹是自行车钢珠。

  刘土向厦门公安机关报警称,被摊贩诈骗,买到一把假枪。刘土的报警引起厦门公安机关的重视,让他带“枪”到公安机关说明情况,并对“枪弹”进行鉴定。经鉴定,该枪形物系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的枪支,公安机关依法扣缴上述物品,刘土被刑拘。同安区法院审理查明案情经过,刘土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据了解,70后安徽籍被告人刘土只有初中文化程度,经过奋斗,成为泉州某石化有限公司员工,月薪过万。直到向公安机关报警,他一再坚称“自己被人诈骗”。

  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刘土犯罪的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后果小,具有自首情节,悔罪表现好,请求对其在有期徒刑三年以下量刑,并适用缓刑。辩护人提交了务工的劳动合同、工资条、社保记录等证据,证实他有正当职业。

  同安区法院认为,被告人刘土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购买以火药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一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买卖枪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刘土被判刑后,原单位与其解除合同,刘土需返回户籍地安徽省接受社区矫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