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分手不给钱也不给房 被前女友告上法庭

18.03.2015  13:13

    “把房子登记在小美名下,我就同意你们结婚。”当初,热恋中阿祥因为准岳母的一句话,把新房登记在小美一人名下。分手后,两人因为房子起了争执。

    阿祥和小美恋爱多时后,开始商讨起婚姻大事。2010年,两人决定买下金尚路一商品房。“把房子登记在小美名下,我就同意你们结婚。”准岳母这么一说,阿祥照做了。房子总价32万余,因为小美当时经济拮据,阿祥为其支付了16万余元。

    不过,这两位年轻人并没有如愿牵手步入婚姻殿堂。2011年6月,两人分手后,双方签下《协议书》,约定阿祥在2014年6月11日前一次性支付251655元给小美。如果阿祥未按约定按时、足额向小美支付购房款,阿祥应向小美返还房屋。

    然而,阿祥一直占有使用房屋,却未按约定时间向小美付款。要不回钱也要不回房,小美怒上法院告了阿祥,要求解除协议书,阿祥归还房子、支付违约金。阿祥坚决不同意,还提出如果将讼争房产卖掉,双方按出资比例分配购房款,他才同意解除合同。

    房子应该归谁?湖里法院认为,《协议书》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真实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法院支持了小美的部分诉讼请求。

    (记者 陈佩珊 通讯员 湖法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