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南法院:男子为逃避抚养责任 四次起诉离婚被驳回

03.09.2014  14:10
  日前,屏南法院审结一起因逃避家庭责任四次起诉离婚,一次按撤诉处理三次被判决不准离婚的离婚纠纷案件。在现代婚姻法追求婚姻自由的同时,法院为什么会对原告一而再、再而三的作出不准离婚的判决,难道另有隐情?

  承办法官了解到,原告张某、与被告郑某甲系自由恋爱结婚,婚后生育一男孩,取名郑某乙,婚生儿子的到来本该为这个家庭增添几分幸福,但孩子一出生便有智障,为日后的不幸买下隐患。尽管如此,原、被告依然风雨同舟,在一起生活了二十年,夫妻感情基本融洽。因婚生子病情加重,后来甚至发展成精神分裂症,原、被告因对孩子的治疗问题发生分歧,经常因经济问题发生争吵,原告便抛弃全家老小离家出走,中断与家庭一切联系,原告诉请离婚希望摆脱这个看不到丝毫希望的家庭。

  原告张某经过多方法律咨询,了解到即使在被告不出现的情况下,原告第二次起诉离婚,法院一般都会判离。现在他是第四次到法院起诉了,总应该给他判离了,可是他是否能如愿呢?法庭调解中,承办人对原告耐心讲解:“被告作为一个农村妇女,靠种菇带着一个患有精神病的孩子生活艰难,你是他们娘俩的精神支柱,你不但不撑起这个家,反而你对他们不闻不问,现在多次提出离婚,在精神上由增加了他们的痛苦。如果原告没有对患有精神病的孩子今后的生活作出妥善安排,法官是不会判决离婚。

  经查,原告仅在第二次判决离婚之后六个月每月寄出300元至600元不等的生活费,始终以没有经济能力无力承担婚生子生活费和医疗费为借口,对孩子的医疗费和抚养费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本次是原告第四次起诉离婚,法院仍然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对于那些为了离婚,逃避承担为人父应当尽的起码的责任的人,其诉讼请求不应得到支持,所以做出了上述判决。这个案件告诉我们,结婚多了一份责任,离婚不能逃避应尽的义务。 责任编辑:曾还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