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电线捕猎致人亡 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30.12.2016 20:34
本文来源: 福州新闻网
福州新闻网12月30日讯(福州晚报记者 王威 通讯员 黄青蓝 李燕)连江男子丁某为了捕捉猎物,在连江县官坂镇铺设通电电线,当地村民刘某不慎碰触电线身亡。丁某发现闯祸后潜逃,不久前被抓。日前,连江县检察院以涉嫌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批捕了丁某。
2014年10月的一天晚上,官坂镇村民阳某、尹某与刘某行走至一稻田边的树下时,走在最前面的刘某脚边突然蹿出电火花,伴随着一声呼喊,刘某倒地,一股烧焦味弥漫开来。阳某、尹某发现刘某触电了,赶紧取木棍帮刘某移开电线并找人来帮忙。
与此同时,离此地五六百米的一栋房内,丁某看到远处亮起了几道手电的灯光。他悄悄躲在远处观望,看到遭电击的刘某被人背着离开。丁某迅速切断家中和临时搭建的帐篷内的电源,潜逃至罗源等地。最终,刘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为电击致死。
原来,刘某不慎踩中的通电电线是丁某捕捉野生动物所设。丁某在稻田四周以一米为间距铺设铁线,接通电源电击野生动物。通电期间,为防止路人误踩电线,丁某一直在稻田附近的临时帐篷内看护,但从未在附近设立警示标志。不久前,丁某被警方抓获。
检察官说法: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个概括性罪名,是指过失以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不同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只有造成严重后果才能以该罪论处。因此,《刑法》规定,犯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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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12.2016 20: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