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电梯维保不善、野蛮乘梯 10月起将面临严厉处罚
《福建省电梯安全管理条例》10月1日施行
电梯安全与群众的生命与财产安全息息相关。19日上午,省政府新闻办在新闻发布会上披露,《福建省电梯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在福建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上表决通过,将于10月1日起施行。
据悉,《条例》共有七章五十五条,对电梯的生产经营、使用管理、维护保养和检验检测、监督管理等方面都作出详细规定,将大大提升我省电梯安全管理水平。
电梯管理问题多发,亟需立法规范
“《条例》的出台前后历经3年多,经过多轮调研、讨论、论证,充分吸收了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解决了诸多的电梯使用管理难点、堵点问题。”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党组成员、总工程师张元榕表示。
近年来,全省电梯总量以每年15%以上的速度递增,目前全省在册电梯总量已达23.58万台,电梯管理遇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如:部分电梯选型不合理,配置不足,存在小马拉大车、电梯超负荷运行等先天不足的情况;电梯维保市场低价恶性竞争,维保质量参差不齐,导致电梯故障和关人困人现象时有发生;老旧电梯越来越多,电梯维修资金不足,电梯更新改造大修等费用支取难,住户自筹资金难,导致无法及时进行维修;安全主体责任界限不明,责任落实不到位,导致日常管理不到位,等等。“种种问题亟需立法加以规范。”张元榕表示。
张元榕介绍,《条例》吸收了近年来我省电梯安全综合治理和专项整治经验做法,推动构筑电梯质量安全多元共治格局,全面梳理既有住宅增设电梯、“三无电梯”整治、96196电梯应急处置平台、“一键呼救”电梯救援微信平台、电梯安全责任保险试点等探索实践成果,形成适应本省实际的电梯安全管理制度。
电梯困人,维保单位30分钟必须到位
“电梯也是一种垂直交通设备,每天都在频繁启动和停车,加上长时间使用,出现磨损老化和故障是正常的,我们要尽可能保证它的安全和少出故障。”福建省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院长曾钦达指出。
针对电梯维保单位责任心不强、维护保养不到位的现象,《条例》对维保单位的责任义务进行了细化,要求按照一梯一档的要求建立维护保养档案、配备足够的维保人员,定期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培训、进行定期不定期的抽查等,同时要求根据电梯自身状况来确定它的维保频次、项目、类别,实现按需维保,使电梯的维护保养更科学、更有针对性。
针对电梯更新和报废条件,《条例》明确:使用年限达到十五年的,受水灾、火灾、地震等灾害影响的,故障频率高、影响正常使用的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应当委托检验机构进行安全性能技术评估,并根据评估意见增加维护保养频次和项目,或者对电梯进行修理、改造、更新和报废。
《条例》还要求,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应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公布应急救援电话,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接到电梯困人故障通知后30分钟内赶到现场,并迅速采取应急救援措施。
野蛮乘梯,或面临刑责
“对于违反电梯安全管理条例的行为,我们将进行严厉惩处,让监管长出钢牙利齿!”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处长阙华表示。
《条例》明确,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对电梯使用安全负责,对配备视频监控设施的电梯运行状况实行实时监控,监控数据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一个月。未按照规定履行相关义务且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同时,电梯使用管理单位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报废电梯投入使用、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将报废电梯的零部件用于电梯制造、安装、改造、修理和维护保养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阙华提及,部分电梯安全事故与乘客的野蛮使用甚至破坏有关,为全方位保障电梯使用安全,《条例》对电梯乘客的责任义务也作出了规定。例如:乘客应当按照电梯使用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的要求乘用电梯,并不得有以下行为:乘用明示处于非正常状态的电梯;采用非正常手段开启电梯门;拆除、破坏电梯的部件及其附属设施、各种安全标志;运载超重货物或者乘用超过额定载重量的电梯;无故拨打应急救援单位电话或者启动紧急报警装置;玩耍、打闹、蹦跳、攀爬、逆行;携带购物车、婴儿车乘用自动扶梯;运送建筑材料、建筑垃圾及家具电器等易造成电梯损坏的物品时,未采取安全防护、防洒漏措施,等等。
电梯乘客若违反以上规定,或面临经济赔偿、治安管理处罚甚至刑事责任。(记者 冯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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