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摩被认定为机动车 醉驾男被刑拘面临处罚
电摩与电动车碰撞 男骑手被查出醉酒
据了解,卿某是四川达州人,44岁,在福州上班。当晚,他在仓山胪夏村的朋友家中吃饭,喝了劲酒和啤酒。喝完酒后,他直接骑着一辆电摩回家。途经战备路时,他与一名骑电动车的女骑手碰撞,两人均受伤,所幸伤势不重。
警方到场后,发现卿某有饮酒,因为涉及交通事故,警方对其抽血检测,发现卿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410mg/100ml。事发后,警方立即将卿某的电摩送至司法鉴定机构做鉴定。昨日,该电摩被鉴定为符合轻便摩托车技术参数,具备机动车特征。
仓山警方一人士说,鉴定结果认定这辆电摩属机动车,为此,该骑手昨日被警方依法刑拘。该人士说,这起事件中,若电摩没有被鉴定为机动车,那么,根据福建省实施“道交法”的相关条款,该骑手的处罚则是警告、罚款20元。肇事电摩被鉴定为机动车,卿某应按醉驾机动车处罚。“道交法”对醉驾机动车的处罚有明确规定,醉驾根据行为后果可分为两类,一是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成危险驾驶罪,可以处以拘役3至6个月;二是醉驾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这将涉嫌交通肇事罪,处罚则更严厉。
这并非福州警方第一次对电摩进行鉴定。台江茶亭派出所民警介绍,电摩车身轻、速度快、稳定性差,极易引发交通事故,他们也曾对电摩进行鉴定,均为符合轻便摩托车的技术要求,为此,骑手也受到严厉处罚。
共2页 1 2当事人所骑的电摩 为何认定为机动车
仓山警方人士昨日介绍,根据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书,这辆电摩电机的最小输出功率、续行里程和无脚踏装置等三个重要特征达到轻便摩托车标准,为此被认定为属机动车。
这辆电摩的三个重要指标的结论是:电机输出最小额定功率为1500W,一次充电后的续行里程大于25公里,该车没有脚踏骑行功能。
根据道交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
而根据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1999),电动自行车的定义为“电动自行车的电动机额定连续输出功率应不大于240W。电动自行车必须具有良好的脚踏骑行功能,30分钟的脚踏行驶距离应不小于7公里”。
而《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2)对轻便摩托车的定义为“无论采取何种驱动方式,其最高设计车速不大于50公里/小时……不包括最高设计车速不大于20公里/小时的电驱动的两轮车辆”。
综合分析认为,这辆电摩左右侧均未装备脚踏骑行装置,其设计最高时速、输出功率、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等主要性能指标均高于《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的技术要求,不符合电动自行车的技术要求,其技术指标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中轻便摩托车的技术参数要求,故该车具备机动车特征。
醉驾 非机动车VS机动车
若电摩没有被鉴定为机动车,那么,根据福建省实施“道交法”的相关条款,骑手的处罚是警告、罚款20元。
如今,肇事电摩被鉴定为机动车,“道交法”对醉驾机动车的处罚有明确规定,醉驾根据行为后果可分为两类,一是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成危险驾驶罪,可以处以拘役3至6个月;二是醉驾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这将涉嫌交通肇事罪,处罚则更严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