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影法草案审议:委员建议对有劣迹影人设禁入门槛
11月4日上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分组审议了电影产业促进法草案,多位常委会建议草案中应明确规定演艺人员要强化社会责任,并对有劣迹的电影从业人员设置禁入门槛。
任茂东委员说,电影从根本上讲是“人”的艺术创作,促进电影产业发展不单单是“钱”的问题,关键是“人”的问题。电影立法要有这样一个目的,即通过法律实施,不仅票房收入明显增加,设施明显改善,作品质量有质的飞跃,同时我们国家电影从业人员的素质应明显提高,培育出大批德艺双馨的电影艺术家,甚至是蜚声海外、世界级的“电影大师”。
但令任茂东委员注意的是,近年来有个别演艺人员吸毒、酒后驾车、寻衅滋事、扰乱社会治安、超生、赌博,造成了极不好的社会影响,因此他建议应在草案中明确规定演艺人员要强化社会责任,提高素质,为观众提供正能量。
此外,任茂东委员还建议,相关行业协会组织和有关部门要切实担负起职责,维护行业形象,引导从业人员自律,拿出具体的措施,营造良好的从业氛围,让演艺人员切实担负起文化使命和社会责任。例如,要研究设立行业禁入制度,对有劣迹行为、特别是实施过违法犯罪行为的演艺人员在一定期限内禁止其从事影视拍摄;屡犯者,让其终身不得从事影视拍摄。“尤其是一些‘主旋律’影片,要坚决禁止他们参演,以保证影片的严肃性和积极的社会影响。”
刘振来委员也建议在草案中增加对演艺人员自律的内容,对那些自身形象太差,违法犯罪或者发生严重问题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应在演出、发行、放映等方面制定一定时期禁演、禁映等必要的惩罚措施,形成正确的导向。
方新委员呼应前两位委员的意见,建议在草案中对电影从业人员的行为应有所规范,一是增加禁止措施,比如对涉及到“黄赌毒”违法犯罪行为的影人要有更严格的限制规定;二是对于广大的电影从业人员,应该要求他们提升素质,增强社会责任。“电影明星承担着对青少年和公众的导向与示范作用,真的是有钱也不能任性。”
作者:张弘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