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九条措施扶持电商发展 打造闽货自营电商平台

04.07.2015  11:39

  日前,福建省出台加快电子商务发展九条措施,提出打造闽货自营电子商务平台、推动闽货网上专业市场建设、加快商贸服务业线上线下深度融合等措施,扶持对象为在闽(不含厦门)企事业单位和机构。

   网上年销售额首次上亿

   最高奖百万元

  支持我省发展覆盖产业链上下游的行业垂直自营电子商务平台,对网上年销售额首次超过1亿元的平台或网上年销售额居所在行业全国前三名的平台,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

  对与我省自营电子商务平台签订服务协议并支付服务费用,且B2B(企业对企业)网上年销售额超过3000万元,或B2C(企业对消费者)网上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企业,单个企业给予不超过5万元的平台服务费补助。

   支持闽货网上专业市场建设

  支持我省优势产业在阿里巴巴、京东等知名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建设闽货网上专业市场。对入驻实体企业50家以上、网上年销售额超过1亿元的网上专业市场,给予运营方最高100万元的奖励。

  对于与省外电子商务知名第三方平台已签订服务协议并支付服务费用,且B2B网上年销售额超过3000万元,或B2C网上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企业,给予不超过平台服务费50%的补助,单个企业年累计不超过3万元。

   推行“网上下单、

   实店消费”模式

  支持品牌企业连锁店、百货、批发市场、大型连锁超市,发展线上线下协同联动、网店一体的电子商务营销模式,积极开展“网上看样、实体网点提货”“网上下单、实店消费”等O2O商业模式应用。同时鼓励家政、婚庆、家电维修、健康、养老等生活服务行业提高电子商务应用水平。对网上年销售额达5000万元以上且在总销售额中占比30%以上的上述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

   鼓励在乡镇开辟物流线路

  对开展农村电子商务工作成绩突出、初步建成农产品进城和网货下乡双向流通体系的县给予省级农村电子商务示范县称号,并予以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奖励。

  对通过自营或第三方平台销售我省农产品,网上年销售额分别超过5000万元的B2C企业和1亿元的B2B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

  鼓励邮政、供销社以及骨干流通企业、商贸物流企业、快递物流企业、电子商务企业等各类企业,在乡镇开辟或延伸快递物流运输线路,新建快递物流营业网点,完善面向农村的综合物流信息服务和物流仓储配送体系。

  视成效对其投入农村带有统一标识的货运车辆等固定资产新增投资额给予最高10%的补助,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部分跨境电子商务企业

   有补助

  对在海关特殊监管区或具备海关与检验检疫监管条件的区域设立跨境电子商务集散配送中心和展示交易中心,且场地面积超过3000平方米的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按购买或租用场所(土地)费用30%给予补助,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对年支付EMS、邮政小包、UPS等国际物流费用达200万元以上的我省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按其国际物流费用的1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支持拓建经由台湾进出口的跨境电子商务通路,对通过我省口岸经台年收发海运或空运快件10万件以上,或年收发邮件2000吨以上的我省跨境电商或物流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

  对经海关跨境贸易电子商务监管平台统计的年进出口交易额超过500万元的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企业),按交易额5%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